投訴人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進行投訴的,或者有證據表明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的,或者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駁回,并對惡意投訴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投訴人責任。
第六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包括投訴的事由、調查結果、處理決定、處罰依據以及處罰意見等內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備案的;
(三)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四)不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的;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
(六)由于招標人原因導致資格審查報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
(七)挪用投標保證金,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的;
(八)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九)向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信息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十)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公示中標候選人的;
(十一)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支付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與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以及進行惡意投訴等投標不良行為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還可以扣減其年度信用評價分數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評價等級。
第七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未對招標人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一)至(四)項規定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認真核查,導致評標出現疏漏或者錯誤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七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的違法違規或者惡意投訴等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并將其作為招標投標不良行為信息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信用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號)、《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號)、《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號)和《關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3號)、《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688號)、《關于公路建設項目貨物招標嚴禁指定材料產地的通知》(廳公路字〔2007〕224號)、《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交公路發〔2006〕57號)、《關于加強公路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3〕46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8〕26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123號)、《關于改革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管理制度的通知》(廳公路字〔2008〕40號)、《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評標辦法》(交公路發〔2001〕582號)、《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交公路發〔2002〕3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