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標候選人公示情況;
(五)中標結果;
(六)附件,包括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職情況說明等。
有資格預審情況說明、異議及投訴處理情況和資格審查報告的,也應當包括在書面報告中。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格、質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員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上述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當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還至投標人的基本賬戶。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招標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履約保證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標人自主選擇銀行保函或者現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對中標人主要人員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合同履約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示,同時將檢查結果記入中標人單位以及主要人員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六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
(二)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
(四)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訂立書面合同的。
重新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報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項目可由招標人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依照本條規定不再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可以邀請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或者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談判,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將談判報告報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加強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加強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招標人應當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鼓勵和支持招標人優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企業。
招標人對信用等級高的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或者中標人,可以給予增加參與投標的標段數量,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優惠措施。優惠措施以及信用評價結果的認定條件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
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結果可以作為資格審查或者評標中履約信譽項的評分因素,各信用評價等級的對應得分應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四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異議的提出及招標人答復情況;
(五)相關請求及主張;
(六)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本辦法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未按規定提出異議或者未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的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的,由具體承擔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