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混配制劑研發,這些注意事項您必須了解! |
來源:輝勝農藥登記代理 2021-3-26 9:07:00 |
農藥混配制劑是農藥產品常見的構成形式。目前國內自主研發農藥新化合物的能力還比較弱,一般一個新化合物獲得國內首次登記后,為了避免農藥產品同質化嚴重,感興趣的企業會優先選擇最優混配制劑篩選、進行研發。農藥混配制劑研發,有哪些必須注意的事項?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了解并互相交流學習。 一、混配制劑研發,需進行配方篩選試驗 配方篩選是對混配制劑提出的登記要求,用以說明不同有效成分之間組合的關系,以及多個有效成分不同配比之間的關系,也稱聯合作用。篩選結果可能有3種:增效作用、相加作用,或拮抗作用。試驗一般用原(母)藥在室內可控條件下,采用相應的測試方法對標準化培養的供試生物進行毒效測定,通過運算獲得聯合作用結果。配方篩選試驗還應闡明篩選的目的和意義。 二、混配制劑配方篩選的目的和意義 (1)農藥混配后具有明顯的增效或加成作用 (2)擴大防治譜、提高藥效 (3)延緩有害生物抗藥性發展,延長藥劑使用壽命 (4)降低生產成本、省工省時 (5)減少施藥次數,降低農藥毒性和殘留,減輕環境污染,保護有益生物 三、混配制劑原則上不予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批準登記: (1)化學農藥與植物源農藥混配 (2)化學農藥與微生物農藥 (3)殺蟲劑與殺菌劑混配,以及僅為擴大防治譜的殺蟲劑混配或殺菌劑混配,種子處理劑除外。 (4)除草劑與其他類別藥劑混配。 (5)植物生長調節劑與殺蟲劑或殺菌劑混配。對植物生長調節劑與殺蟲劑或殺菌劑混配的種子處理懸浮劑,從嚴審查。 (6)相同作用機理的藥劑混配。 (7)對申請登記的標靶聯合作用為拮抗的;農林用殺蟲劑不增效的。 (8)植物生長調節劑的三元混配制劑。 (9)衛生殺蟲劑的三元混配制劑。 此外,農藥登記管理辦法(2017年農業部令第3號)第八條規定:“制劑產品的配方應當科學、合理、方便使用。混配制劑的有效成分不超過兩種,除草劑、種子處理劑、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過3種。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不超過3個,相同配比的總含量梯度不超過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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