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辦法公布,哪些人會受影響呢?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19-9-19 10:00:00 |
9月17日,生態環境部公布《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各方征求意見和建議,困擾各方多時的“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有了新規定。 違法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造成土壤污染將納入土壤污染責任人,需按規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控和修復。因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的個體農戶無須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規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土壤污染具有滯后性、累積性的特點,常常存在發現污染時已經找不到責任人,無法認定責任人的情況。在農業種植中這種情況尤為明顯,如外地業主承包某地塊若干年,承包到期后發現污染時早已人去樓空。 土壤污染責任人如何界定? 為進一步規范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認定,生態環境部研究起草了《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于9月17日公布,該《辦法》將于2020年7月1日實施。 對于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存在爭議的情況,《辦法》中指出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或者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出現周邊有明顯污染源排放的、傾倒、堆存、填埋有毒有害物質或固體廢物的、投加不合格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情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啟動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 當出現以下以下情形時,可以判定污染行為與土壤污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在農用地土壤中檢測出特征污染物,且含量超出國家、地方、行業標準限制,或者超出對照區含量; (二)土壤污染責任人的存在會向農用地土壤排放或者添加該污染物; (三)受污染農用地土壤可以排除其他相同或相似污染源的影響; (四)受污染農用地土壤可以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影響,如高背景值、氣候變化、病蟲害、自然災害等。 而當不存在或無法認定因果關系、因逃逸、信息不全等原因無法核實責任人具體身份、因涉及土壤污染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滅失,導致證據不足的情形時,可以提出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意見。 新規影響哪些人? 《辦法》規定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主要適用于耕地、園地、林地、草地。 在認定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受污染農用地區域及周邊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和有關行政處罰情況等相關信息和資料;農藥、化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提供該農業投入品的生產、銷售記錄等信息和資料;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提供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記錄等信息和資料。 違法生產、銷售不合格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的生產經營者; 違法使用不合格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1979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生效后,排放、傾倒、堆存、填埋、泄漏、遺撒、滲漏、流失、揚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值得一提的是,考慮到個體農戶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的,不屬于當前的突出問題;且多數情況下,由個體農戶承擔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責任,不具有經濟技術可行性。《辦法》中未將因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的個體農戶納入責任人認定范疇。但如個體農戶因其他行為(如在農用地堆放危險廢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應當納入責任人認定范疇。 |
相關閱讀 |
2016年上半年農資市場年中盤點 |
揭秘農藥、化肥利用率雙雙超40%背后的奧秘 |
農資企業轉型陷阱多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