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生長調節劑新規的疑惑解答!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19-7-19 10:05:00 |
新國家標準頒布,肥料中檢出植物生長調節劑按假農藥處理!這樣的消息引起行業人士熱議。 今天,農財君梳理出大家的疑惑之處,一一給予解釋,讓大家對行業法規有更加清晰、準確的理解。守法經營,健康發展哦。祝各位農財粉生意興隆! 問題一:肥料中能否添加植調劑? 農財君:兩者混合技術上沒有問題,但混合后就不再是肥料了。 《肥料登記辦法》(2017修訂)對肥料是什么做了明確的定義。同時,《肥料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表示,肥料和農藥的混合物、農民自制自用的有機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等三種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也就是說“肥料和農藥的混合物”、“植物生長調節劑”不能按照肥料來登記,“藥肥”、“植物生長調節劑”不屬于肥料。 問題二:肥料中添加了植調劑之后,產品按肥料管理還是農藥管理? 農財君:植調劑屬于農藥范疇。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農藥,該產品就屬于農藥,應該按照農藥進行登記、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管。 換句話說,目前農資市場上的藥肥產品、添加了植物生長調劑的產品,全部需要以農藥來登記,產品外包裝需嚴格遵循《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不能和肥料有任何“瓜葛”。 案例:近年來,具備“肥田”和“植保”的雙重作用的“藥肥”產品在廣西甘蔗種植戶中大規模推廣開來。廣西地區包括“蔗玉”、“甜歌”、“蔗得金”、“蔗功夫”、“蔗健康”在內的產品,均是按農藥來進行產品登記,取得農藥登記證。我們仔細查看上述產品的外包裝發現,產品全部注明了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等,并未注明礦物養分含量,也未注明“藥肥”兩個字樣。 問題三:將“肥料和農藥”混合使用效果就一定好嗎? 農財君:混合使用可能會出現反效果。中國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學者任如佳在研究中指出,藥劑和肥料共同使用時,部分肥料和藥劑之間會存在“增效作用”,但也不排除肥料與某些殺菌劑混用時,會出現“肥效降低”或是“藥效降低”的問題,嚴重時甚至可能對農作物產生“毒害作用”。與此同時,藥肥的不穩定性因素較多,溫度和PH改變引起液體藥肥結晶沉淀、農藥分解、衰減等問題也會存在。 此外,肥料和植物生長調節劑混用要求更高。植物生長調節劑的功效受很多因素影響,如作物品種、生長周期、施藥部位、調節劑品種、施用濃度、施用方法及外部自然條件等等。一旦出現誤差,就可能對農作物產生藥害,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簡單來說,將農藥與肥料配合使用并不是簡單的“1+1=2”的過程,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既有可能發生“1+1>2”的增效作用,也有可能出現“1+1<2”的反效果,故而藥肥使用的“穩定性”成為評判藥肥的重要標準。 問題四:肥料宣稱有殺菌、殺蟲效果是否合規? 農財君:隨著肥料行業的發展,肥料產品越來越豐富,更多的作用功能被人們開發出來、為了體現產品的差異化,越來越多的企業在產品宣傳時打上殺蟲、殺菌的效果,但也往往因此被農業執法部門所查處。于是有企業叫屈,“我的肥料產品從理論上確實有殺蟲的效果啊,印在包裝上有什么錯?”。 其實錯大了!先不說肥料中菌劑的含量能否直接達到防治病蟲害的目的,就以法律法規而言也是不合規的。多地農業執法部門一致認為,既然宣稱有殺蟲殺菌效果,就必須取得農藥登記,否則就是以非農藥冒充農藥銷售,按《農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案例: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鄂倫春旗工商局諾敏工商所執法人員在諾敏鎮轄區內查處一起化肥虛假宣傳案件。 經審查,當事人鄂倫春自治旗諾敏供銷社年豐農藥化肥經銷店銷售的黑龍江高鑫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沃一方生物有機肥(高活性黑鉀活化劑)利用其商品包裝袋作引人誤解的虛假標明“抗倒伏能力增強,抗稻瘟病,預防大豆根腐病,可減少玉米白花苗,黑穗病的發生,增產10%—30%”。但經營者無法提供國家有關機構認證報告或實驗結論,無法證明增產和延長肥效的實際功效,并已造成消費者誤解,現場查獲該種虛假宣傳的生物有機肥3噸。 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問題五:銷售的肥料中檢出農藥或者植調劑,會不會被處罰? 農財君:肥料中檢出農藥成分就不是虛假宣傳的問題了,而是違法添加。話不多說,繼續看案例。 案例:2018年7月,湖南省郴州市農委農業行政執法支隊在資興市泰寶農資經營部抽取了標簽上顯示肥料登記證號為農肥(2015)準字4631號,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為20171208,規格為200mL/瓶,由泉農(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控股公司(河南東信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泉農靚優礦物質全營養水溶性肥料,經湖南省化肥農藥質量監督授權站檢驗,檢出含有0.2%的農藥成分“胺鮮酯”。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和第四十四條,上述行為屬于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構成經營假農藥行為。最終,郴州市農委農業行政執法支隊依法沒收了當事人違法經營的農藥57瓶;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61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兩項合計人民幣5161元。 問題六:“藥肥”產品如果宣稱可以做肥料使用,違不違法? 農財君:“藥肥”其實是農藥管理的一個灰色地帶。由于該類產品既有肥料的效果,也有農藥的效果,市場上將其稱為“藥肥”,但國家并沒有給出統一的定義和標準,法律法規上并沒有“藥肥”這一說法。 目前所有的“藥肥”都是按農藥登記。正如肥料不能當農藥賣,把農藥當做“藥肥”售賣,也可能被認定違法,不過地方在執法時也存在一定爭議。 案例:《安徽日報》2015年10月份報道,臨泉縣龐營鄉有農資經銷商推銷河南好年景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吡蟲啉”肥料,宣傳這種“肥料”施下地以后,不需要打農藥,價格比普通化肥要貴幾十塊錢。然而記者在走訪時發現,該“肥料”的外包裝照上有農藥登記證號,但沒有肥料成分標識。記者在中國農藥信息網上,查到了該產品其實是一種防治蚜蟲的農藥,是緩釋粒劑。 臨泉縣農委農業行政執法大隊高隊長在核實相關信息后告訴記者,這就是一種農藥,不是肥料,農民使用了農藥之后,還要正常施肥。如果不施肥,肯定會影響收成。高隊長提醒,按道理說經銷商不能做如此宣傳,農藥就是農藥,不能當做肥料用。如果經銷商真的這樣宣傳了,那就涉嫌虛假宣傳,是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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