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條例》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頂層設計”為節水農業鋪路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6-6-17 15:08:00 |
土是農業之本,水是農業之基。農田水利設施水平影響農業產區解旱排澇能力,更牽系節水灌溉、精細施肥等重大課題,是評價地區現代化農業發展水平的硬性指標。6月2日,《農田水利條例》正式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對我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提出新的要求。 《條例》全面明確了我國農田水利規劃的總體發展思路、任務,更提出加強農業用水管理,推進農業水價改革,鼓勵推廣應用噴灌、微灌、水肥一體化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灌溉技術。科學灌溉是現代農業文明的注腳,《條例》的發布再次將設施農業、節水農業推到聚光燈下。對此,記者專門采訪行業相關人士,解讀政策并提出對節水農業發展的希冀和展望。 有償使用刺激節水農業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我國人多地少水缺、水旱災害頻繁、水土資源不匹配的基本國情,決定了發展農業必須大力發展農田水利。近年來,農業投入效益的持續下降制約著行業對農田水利建設的積極性,農田水利建設緩慢、管理缺位等問題凸顯。 日前,水利部副部長田學斌在對《條例》做出解讀時提出:“我國在占耕地面積一半的灌溉農田上,生產了占全國總量約75%的糧食和90%以上的經濟作物,農田水利對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我國農田水利建設組織難、投勞難、管理難等問題凸顯。農業節水發展相對滯后,無序用水、大水漫灌、計量設施不完善等情況在一些地區比較突出,用水管理是農田水利的重要環節。” 針對目前農業用水管理粗放、浪費嚴重的現狀,《條例》在總則中將節約用水作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經營和運行維護中的一項重要義務。同時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各地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農作物灌溉用水定額,并明確農田灌溉用水應當合理確定水價,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通過市場機制和水價政策促進農業節水。《條例》還提出在灌區范圍內實行計劃用水,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監測,控制和合理利用農田排水,防止農業面源污染,并鼓勵推廣應用節水灌溉技術和措施,要求根據水資源條件規劃建設商品糧、棉、油、菜等農業生產基地。 《條例》中關于 “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農田灌溉用水合理確定水價,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的表述無疑對大水漫灌等落后灌溉模式敲響了警鐘。行業認為,隨著我國對于農業用水管理趨嚴,農業水價或將趨漲,農業節水將成為灌溉的重要考慮因素,從而推進我國節水農業的發展。對此,安徽六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徐東奎認為,目前國內大田農業效益較低,農民對于投入成本承受能力差,自主提高灌溉水平困難重重。國家加快農田水利建設步伐,是為節水農業推廣開辟通道。他還說:“從國情考慮,‘有償’和‘收費’不會明顯增加農民負擔,但一定會對浪費進行約束。從這個角度來說,土地流轉程度較高、用水量較大的地區有望提前試點。對于節水農業,國內農資行業發展始終抱有很大期望,水溶肥、液體肥不僅在經濟作物上得到推廣,同時在部分大田作物,尤其是大型農場中表現良好。《條例》在拉動節水農業發展的同時也將為相關農資產品提供巨大機遇。” 水肥一體化離農民近了 在設施農業中,肥藥同施、精細投放能有效減少農資產品用量和成本,同時節約水資源。微灌等高效節水農業的發展,能提升灌溉效率,實現作物的精細化管理,有利于產量提升。因此,國家近年來不斷出臺政策加大對于節水農業發展的扶持。《條例》明確強調國家鼓勵推廣應用噴灌、微灌、水肥一體化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灌溉技術,勢必會拉近農業從業者與水肥一體化的“空間距離”和“心理距離”。 《條例》涉及范圍有多廣?“十三五”規劃指出,到2020年,我國將確保建成高標準農田8億畝、力爭10億畝,新增高效節水灌溉面積1億畝,農田有效灌溉面積達到10億畝以上。如果說灌溉設施是農業的骨骼,水資源是農業的血液,那么化肥、農藥無疑是其成長必需的營養。節水農業設施先行,隨之而來的則是水溶肥行業的巨大商機。 河北萌幫水溶肥料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孟國明表示:“水溶肥、水溶性肥料的推廣中一個重大阻礙就是配套設施不完善。部分經濟作物產區灌溉設備高精尖,而部分糧食產區還停留在一家一井的粗放階段。如果農田水利建設落實到位,肥料企業肯定能從中獲益,水溶肥企業將迎來機遇期。而從性價比角度考慮,大肥企業的水溶性產品更能適應糧食產區的成本要求,《條例》的出臺或將刺激企業開發生產相關產品,加速產業向水肥一體化方向發展。” 對此,SQM(北京)貿易有限公司中國區銷售和市場總監張貴民認為,微灌溉系統的建立和推廣肯定會對行業產生正面影響,大范圍的微灌溉施肥也將不再是一句口號。而對于灌溉設施和水溶肥產品之間可能出現的不匹配,張貴民表示:“在行業發展期,企業對自身的定位很重要。不同企業資源、技術水平有差異,不同農業產區的灌溉設施水平有落差,農資市場的細化將推動產品分類的細化并形成企業特色。比方說常規大田作物,肯定要使用價格相對低一些的產品,這就不是SQM的‘菜’。而很多微灌溉發展比較成熟的地區,會有農場主、合作社來主動合作。”從這個角度來看,灌溉設施和水溶肥之間存在相輔相成的關系,《條例》從設施建設方面提供助力,將帶動水溶肥產業發展,而水溶肥產業的標準化、規模化也將反過來促進農田水利設施實現推廣升級。 灌溉升級需要因地制宜 當前中國農業灌溉存在諸多問題,而主要困擾農資企業的,一是整體水平低,二是兩極分化嚴重。河南南陽市陽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總經理徐慶甫在幾年前與多位志同道合的農資經銷商共同投資生產滴灌設備,但在近幾年發展并不很快。他告訴記者:“南陽本地滴灌設施主要的增長點在花卉等經濟作物以及規模化大田上,受低糧價影響,用我們的滴灌設施,每畝成本在200-300元左右,但農民積極性仍然不高。大田作物區灌溉現代化程度低,基本上是每家每戶打淺水井,設施落后,澇災水多難排。” 對于《條例》中提出的“采取財政補助等方式鼓勵購買節水灌溉設備”,徐慶甫表示:“設施農業的發展需要政策的帶動,一方面是資金的投入,另一方面則是節水意識的普及。從根本上改變農民的用水習慣是提高節水農業發展的著力點。” 此外,發展節水農業,不只需要資金的支持和組織,還需要技術的更新以及標準的制定推廣。張貴民介紹說:“內蒙古、河北北部地區的馬鈴薯產區微灌溉水平比較高,SQM的水溶肥推廣的也比較好,公司在這一地區農用硝酸鉀每年的銷售量超過4000噸。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比方說灌溉系統粗糙落后,影響施肥效果,造成水和肥的浪費。理論上精細化施肥可以提高一倍施肥利用率,如果設備達不到標準,結果就不同。北方馬鈴薯種植種、肥、藥成本在1000元/噸左右,如果設施進一步升級,成本還有下降空間。” 對此,孟國明表示:“不同地區對于設施和肥料的需求不同,重點在于性價比。對于水溶肥來說,水不溶物2%和0.2%的產品之間單個養分價格差相去甚遠。只有根據地區農業特點科學提供灌溉設備和農資產品,才能實現農業利潤的最大化。” 記者手記 農田水利需要更多責任心 從國家層面拉動農田水利建設的速度和效率無疑是振興農業的重要舉措。在《條例》出臺以來,國內水利、農業領域專家在樂觀評價政策之余,也對政策實施提出建言。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水利與土木工程學院教授康紹忠曾表示,我國目前的農田水利建設由多部門協調分管,要切實履行和實行好《條例》,國家必須將多個部門聯動起來,否則責權很難分清。 農田水利重在節約,而在國內很多地方,集體灌溉采取“掛號式”放水,灌溉的水量和時間不由農民掌控,由此產生的浪費值得關注。此外,農業用水收費問題也成為議論的焦點。采訪過程中,一位資深農業專家向記者提出疑問,農業用水收費,究竟采取什么樣的標準,誰來收,又用作何用? 從標準上講,如果按照用量收費,就必須實現一家一表,需要提高建設、維護成本。如果按土地面積計算,則會出現“用不用都收費”、“少用水也不省錢”的狀況,收費方式粗暴,更不利于節水。從收費方式上來說,農業用水費用除了一部分可能交由建設、經營農田水利工程的社會組織外,主要的流向可能還是上繳地方政府。資金誰來收取、誰來監管是一個問題。而在資金納入地方財政后是否有必要專款專用回歸到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中來也同樣值得討論。 政策的最終落實需要地方政府作為,而在市場經濟中,我們也更希望看到政府能夠拿出更友好的服務態度和更真誠的責任擔當。同樣是灌溉設施,溝渠和管道差別很大,對于不同區域的不同灌溉需求,需要執行部門與農民間合理溝通并協調滿足。有交易就有義務。無論是收費還是收稅,只要農民支付費用,地方政府或是相關社會組織就有義務保證農民用水。一方面,在農田水利設施的維護上不能馬虎,另一方面,因為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止供水、供水不足等問題需要嚴格監督、嚴厲追責。中國農業,既要保口糧又要省資源,糧食安全和水資源緊張之間的矛盾能否緩解,農業現代化的進程能否更進一步,都要看政策執行主體是把責任掛在嘴上還是放在心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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