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口環節收費有待清理和規范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9-7 14:29:00 |
從國家發展改革委了解到,我國已部署進一步清理和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降低中央管理的進出口環節部分收費標準,重新核定地方管理的經營服務收費標準,原則上標準只降不升。 經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七部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清理和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的通知》。進一步清理和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工作將于今年底前完成。 通知規定清理和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的范圍是,港口碼頭、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單位,以及相關服務、代理經營企業等直接涉及進出口環節的各類收費,包括政府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經營服務收費,以及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各種收費。 通知明確清理和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的重點為:清理在沿海、沿江、沿邊的港口、碼頭、口岸向外貿船舶、貨物、運輸車輛的違規收費;取消進出口環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管理)前置服務收費,治理口岸檢驗和查驗過程中及各類進出口管理電子平臺,憑借行政權力、行政地位強制服務并收費行為;規范港口、碼頭企業及船公司向外貿企業收費的行為,嚴禁利用壟斷地位制定服務、強制服務并收費,堅決糾正違規經營服務收費行為。 通知明確,要修訂港口收費規則,統一內、外貿港口收費計費規定;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各地要逐步建立定期成本監審和公開制度,規范港口碼頭貨物裝卸、船舶進出港等收費行為;建立進出口環節收費目錄清單;加強收費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對船公司等重點企業市場份額、服務收費行為開展調查,依法查處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亂收費行為,公開曝光典型案件;深化進出口服務市場化改革,禁止進出口環節強制服務、指定服務并收費的行為,推進競爭性服務準入和收費市場化;嚴格落實已出臺的政策和措施,對國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以及降低的收費標準,要逐項落實到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變換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收費繼續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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