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國工商總局發布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于今年5月1日起,禁止印有“馳名商標”的字樣用于商品及廣告宣傳。對于農藥類產品,由于有兩年保質期,存在市場存量以及冬儲放大等因素,很難對所有產品進行處理。所以企業提出能夠以生產日期為準,建議給予6個月的緩沖期,以消化這些產品,也適當考慮社會成本及行業的可操作性。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前段時間整理企業的意見向工商總局提出了建議:禁止5月1號以后生產帶有馳名商標商品產品再流向市場,但是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經過行業的共同努力,工商總局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情況,對之前的規定作了修改。4月15日,工商總局發布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予以查處。但是,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據了解,目前各農藥企業在新生產產品目前都已經去掉了中國馳名商標,企業也表示會根據時限要求變更宣傳資料及廣告上的馳名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