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含未經登記農藥成分的肥料、假冒偽劣除草劑、假冒肥料登記證號......湖北公布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
來源:農資與市場官微 2023-12-27 15:23:00 |
銷售超過保質期的農藥、經營假種子、售賣假農藥……近日,湖北省農業農村廳公布了十起2022年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據統計,2022年檢查農資企業和門店近3.9萬個次,抽檢農資產品9486個,發現問題538個,查處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資違法案件3000余件,出動執法人員3.8萬余人次,移送涉刑案件70余件,挽回經濟損失近3400萬元,有力打擊了制售假劣農資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了湖北省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2022年4月11日,江夏區農業農村局開展春季農藥市場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武漢市江夏區某蔬菜綜合服務公司某門市部經營的“精喹禾靈”農藥產品已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認定為劣質農藥。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江夏區農業農村局作出沒收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精喹禾靈”農藥產品3袋,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1日,十堰市農業農村局對丹江口市某農資部經營的“蠡玉16號”玉米雜交種(品種審定編號為鄂審玉2008006)進行質量監督抽查。經檢驗,該種子與對照品種“蠡玉16號”比較位點數902,差異位點數619,遺傳相似度(GS)31.37%,判定為不同品種,該種子屬于種子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 經查明,當事人從湖北某農資有限公司購進涉案種子440千克,銷售156千克,違法所得6020元,其他284千克種子已全部退回廠家,無庫存,貨值總金額16979.56元。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聯系經銷商對已退回剩余假種子進行轉商處理,且對已購買涉案種子的部分農戶主動進行跟蹤回訪,尚未造成農業生產損失,并承諾后期若有因種植該種子造成損失的則主動賠償,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十堰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20元,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6月20日,枝江市農業農村局對枝江市某農資商店開展農藥監督抽檢,檢測結果表明,當事人經營的“草甘膦異丙胺鹽”農藥產品銨離子檢測含量為5.1%,異丙胺離子未檢測出,異丙胺離子分數不符合GB/T20684-2017的要求,判定為不合格。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為假農藥。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共采購、銷售該“草甘膦異丙胺鹽”農藥產品15件,每件12瓶,共180瓶,違法所得3240元,貨值金額3240元。2022年1月7日,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枝江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4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荊州市農業農村局對張某經營的“4%高氯·甲維鹽微乳劑”農藥產品進行了監督抽樣,檢測結果表明,該產品高效氯氰菊酯質量分數為0.54%(標準值3.7±0.37%),不符合Q/140000SKF41-2021標準要求,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認定為劣質農藥。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購進“4%高氯·甲維鹽微乳劑”4件,購進價格240元/件,貨值960元,銷售757瓶,銷售價格為300元/件,違法所得1135.5元,剩余39瓶未銷售。2022年4月13日,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荊州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農藥產品“4%高氯·甲維鹽微乳劑”39瓶,沒收違法所得1135.5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上旬,荊門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一營銷團隊在東寶區石橋驛鎮楊橋等村大肆推銷肥料。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調查,發現該團伙采取拉老百姓吃飯、送生活用品等方式銷售“荊三祥”微生物菌劑的肥料。 經調查證實,當事人生產銷售的肥料品包裝袋上標注的肥料登記證號“微生物肥(2018)準字(4222)號”,系假冒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肥料登記證號。2022年1月9日至1月12日,當事人將生產的“荊三祥”微生物菌劑肥料產品30.94噸,分四次銷售,銷售價格為1250元/噸,銷售收入為38675元。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荊門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7日,隨州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湖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下發的《關于依法查處不合格肥料產品的函》,稱隨州市某農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鄂峰40kg/袋、總養分≥40% N-P205-K2028-6-6 含氯(中氯)含縮二脲”復合肥在農業農村部2021年肥料質量監督抽檢中判定為不合格。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數量1.6噸,貨值金額3200元,當事人在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包裝上擅自修改標簽內容,數量1.6噸,貨值金額3200元。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隨州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96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16日,天門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湖北省農業農村廳轉來的農業農村部的《關于轉辦群眾來信的函》,稱群眾舉報天門市某農化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含未經登記農藥成分的肥料產品。經檢驗,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綠核金鈣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水劑內含6-糠氨基嘌呤。 經立案查明,6-糠氨基嘌呤屬農藥成分,當事人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應當作為農藥進行管理,而涉案農藥產品并沒有取得《農藥登記證》以及未附具農藥標簽,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認定為假農藥。至案發時止,當事人銷售上述肥料產品共120.05件,違法所得29016元,貨值金額52200元。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天門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29016元,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綠核金鈣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水劑77件,并處罰款783000元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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