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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經營許可也要變,新增12條規定!無學歷要求、不得隨意捆綁銷售、網售農藥要求更多……
來源:南方農村報丨農財網農化寶典    2023-7-12 10:16:00
    

近期農藥規定變動頻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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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來首次大變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將出新規定

6月21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征求《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面向全國征集意見。該征求意見截至2023年7月10日。

記者梳理發現,本次修訂草案對農藥經營者從業條件和要求都有較大的變動,幾乎對農藥經營重新提了要求,將原來的6章31條,增改為7章43條,單從數量來說本次修訂草案就比原來的增加了12條,其它條款也有一定的修訂。

其中改動較大的一項為,農藥經營者無需再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但需有與農藥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農藥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需要身體健康,且年齡在70周歲以下。

 

 

農藥店需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有與農藥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農藥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是農藥經營者需要具備的條件之一。修訂草案將農藥從業人員分為農藥經營者的負責人(法人代表)和專業技術人員兩大類。

其中,農藥經營負責人應熟悉農藥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具備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能力;具備承擔與經營風險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近五年內在農藥行業無不良記錄。
  
農藥經營專業技術人員應熟悉農藥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診斷當地常見病蟲害,合理開具用藥處方;能夠正確說明所開具處方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身體健康,年齡在70周歲以下;近五年內無關聯性農藥安全責任事故或農藥行業不良記錄。而且按照修訂草案要求,技術人員的信息需寫到農藥經營許可證上。

對于農藥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修訂草案有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在原來面積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得毗鄰飲用水源或學校等其他特殊敏感場所。

針對之前熱議的外貿企業經營場所的問題,本次修訂草案也考慮到了,其第二章第九條指出:從事農藥進出口貿易的經營者,其營業場所可以是其住所,倉儲場所可以租用農藥生產企業倉庫或港口中轉倉庫等。

02

 

開店無需五十六學時培訓證明
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也是農藥從業人員需要重點關注的,記者梳理修訂草案全文并未發現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的要求。這也意味著,修訂草案通過后,在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時候,農藥從業者無需再向農業部門提交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五十六學時的培訓證明。

不過,農藥從業者在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時候需要提交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或農藥管理機構出具的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證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從修訂草案到新的條例實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這期間有人想要從事農藥經營,仍要滿足原來條例的要求,仍需要相應的學歷或者是五十六學時的培訓證明。

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樣式也或將有所變動,修訂草案第三章第十六條指出: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經營范圍、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事項。這較老版的經營許可證新增了專業技術人員,這也意味著專業技術人員與門店的關系將更加緊密,如果更換技術人員意味著門店可能需要重新換證。

此外,修訂草案規定的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仍為五年,但是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申請表、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等材料,綜合報告包括農藥經營人員、營業場所或倉儲場所面積變化與租賃、管理制度等變化情況,農藥經營人員五年內再培訓情況及相關證明,農藥采購臺賬與銷售臺賬等制度落實情況等。也就是說雖然沒有了五十六學時的要求,但是農藥經營人員的培訓提升還是必不可少的。

03

 

網銷農藥不但有證還要有設備
網售農藥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熱點話題,本次修訂草案將網絡銷售農藥也納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出詳細要求。不但要符合線下門店的要求,還應滿足線上銷售的要求,而且條款更多。

修訂草案第九條指出:利用網絡銷售農藥的,應當取得線下實體店農藥經營許可證,還應當具有支撐線上產品展示和病蟲害診斷咨詢的設施設備;并具備線上銷售電子記錄追溯系統。

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要求:利用網絡銷售農藥的經營者應當建立農藥銷售電子臺賬,能查詢網絡銷售的農藥數據。臺賬應當完整真實,主要記錄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及其手機號碼、使用范圍、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與銷售行為相符,并保存兩年以上。

第六章第三十七條指出: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這其中包括利用網絡銷售農藥的經營者未在醒目位置披露公布農藥產品標簽和實物照片,或者所公布的標簽與所銷售的產品標簽不一致的行為。

除對農藥經營者要求為,對第三方平臺也有了要求。修訂法案第二十九條指出 :提供農藥網絡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的網絡農藥經營者做到實名登記,提交其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農藥經營許可證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農藥經營者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農藥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04

 

捆綁銷售或將面臨高額罰款
第五章:經營者的義務,是本次新增的章節,共計7條,對農藥經營場所證件擺放、專業技術人員的著裝佩戴以及行為規范都有了明確的要求。

其中一條為:農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有適宜農藥經營服務的著裝,佩戴服務胸牌和必要的防護用品,便于農藥購買人識別;銷售農藥前應當向購買人了解病蟲害發生情況和購藥需求,科學合理推薦農藥產品,并告知安全用藥注意事項。不得違規推薦農藥、不得誤導購買人、不得違反農藥減量原則捆綁銷售。

按照修訂法案第三十七條要求,農藥經營者違規推薦農藥、誤導購買人或違反農藥減量原則捆綁銷售農藥的,將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 南方農村報丨農財網農化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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