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將建進出口農作物種子樣品保存庫或DNA指紋庫 |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11-24 8:55:00 |
11月22日,海南省政府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并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核發、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實施。 《辦法》提出,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八項條件:一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二是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能力;三是有必要的加工設備;四是有配套的倉儲設施;五是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六是有合法經營的品種;七是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八是外資企業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除具備一至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相關負面清單有關規定。 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四方面的材料,分別是: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辦公場所、質量檢驗能力、加工設備、倉儲設施、經營品種等說明材料,說明材料應包括辦公場所的位置和面積、設施設備儀器型號及功能、品種權授權書等,固定資產或設備設施應提供資產詳實說明,屬于租賃的應提供租賃合同和資金兌付憑據;種子生產、加工儲藏、檢驗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告知承諾制辦理的,還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書。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分為主證、副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辦法》提出,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進出口農作物種子樣品保存庫或DNA指紋庫。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出口種子離境前5日內或進口種子到岸后5日內,提交樣品保藏。進出口轉基因種子的,應當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2017年10月7日修訂版)、《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9號)等規定。禁止進出口非法轉基因種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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