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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綠色防控產品技術聯合推介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江蘇省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    2021-11-16 10:10:00
    

    為落實國家“推廣綠色防控技術和產品”的要求,提升綠色防控產品技術的推廣應用比例,現將《江蘇省綠色防控產品技術聯合推介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關注江蘇省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微信公眾號(江蘇植保)查看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1月17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江蘇省綠色防控產品技術聯合推介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鳳凰西街277號(郵政編碼:210036),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江蘇省綠色防控產品技術聯合推介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ebaoke@126.com。

    江蘇省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

    2021年11月11日

    江蘇省綠色防控產品技術聯合推介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產品和技術聯合推介行為,提高病蟲害綠色防控水平,保障農業綠色發展。依據《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綠色防控產品技術聯合推介是指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以下統稱植保機構)聯合基層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市、縣植保機構,定期對適用于本省農作物病蟲害防控的綠色防控產品與綠色先進技術進行征集、評估、推介和服務管理的公益性活動。

    第三條  綠色防控產品是指用于預防防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的物理、生物產品和高效、低毒、低風險農藥產品,以及高效、安全、低能耗的植保機械產品;綠色防控技術指有利于減少化學農藥使用、有利于保障農作物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經濟、簡便、高效生產技術措施。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規范了全省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產品和技術的征集、評估、推介、服務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二章  征  集

    第五條  省級植保機構于每年第四季度通過多個媒體平臺,向國內外相關企業、社會組織、科研院所公開征集下一年度全省綠色防控聯合推介產品和技術,公開征集時間不少于30天。

    第六條  相關企業、社會組織、科研院所按照征集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申報產品技術資料,資料要求真實、完整。

    企業申報的農藥類產品須取得農藥登記證。首次申報的產品,需提供省內近3年內不少于3地(縣、市、區)的試驗示范、且效果良好的技術報告,經不少于3位不同縣(市、區)、具有高級職稱的在職植保專家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效適用證明。連續申報的產品,需在上一年度有效性監測結果良好及以上。優先選擇環境友好的劑型產品。

    非農藥類防控產品提供近3年內在省級組織的比較試驗中效果良好以上報告,或提供近3年內省內試驗示范技術報告,并經不少于3位不同縣(市、區)具有高級職稱的在職植保專家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效適用證明。

    綠色防控技術須為通過地市級以上成果驗收或評價(鑒定)的技術措施,并提供驗收報告、評價報告等證明材料。

    第七條 同一企業同類產品(農藥類或非農藥類)申報產品數量不超過2個。

    第八條  超出征集期限提供申報資料的,或者提供資料不全、不真實的,或者近3年在國內外出現大范圍藥害、應用效果不佳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企業產品不予受理。

    第三章  評  估

    第九條  公開征集結束后,省級植保機構組織專業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包括資料完整性、證明材料齊全性、企業及產品近3年社會評價、有效適用性等,對符合征集要求的產品和技術進入評估階段。

    第十條  省級植保機構設立“江蘇省綠色防控聯合推介產品和技術評估委員會”(以下統稱“評估委員會”),其成員由省市縣三級植保機構的技術專家,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專家組成。評估委員會最終確定列入“江蘇省聯合推介綠色防控產品技術名錄”(以下統稱“名錄”)的產品和技術。

    第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應當隨機抽取不少于9名專家的評價評審組,按照“綠色、安全、有效、經濟、簡便”等原則,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產品技術進行綜合評價并投票,同意票超過三分之二的列入擬聯合推介名錄。

    第四章  推  介

    第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應當通過至少2個公開渠道,向社會公示擬列入全省綠色防控聯合推介目錄的產品和技術,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如果有異議,由評估委員會組織會商處理,處理結果為最終結果,并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各級植保機構對列入江蘇省綠色防控聯合推介名錄的產品和技術,應當利用各種媒體、各類植保專業會議等途徑公開向社會和基層推介發布。

    第五章  服務指導

    第十四條  各級植保機構要加強聯合推介產品和技術的使用指導,指導種植者遵守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和綠色防控技術的使用規范,做到科學用藥、綠色防控,并做好聯合推介產品技術實際應用效果的跟蹤監測。

    第十五條  省級植保機構應當對列入名錄的綠色防控的農藥產品組織開展有效性監測。

    農藥有效性監測是指監測調查某一農藥在登記最大劑量和方法下,對登記對象的防治效果。根據防治效果來評價其有效性,可分為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四個等級。

    農藥有效性監測方法及評價參照江蘇省地方標準《水稻病蟲害防治用農藥有效性監測評價技術規范》等執行。

    第十六條  省級植保機構應當選擇通過考查確定的、有較強植保技術力量、有一定的生態區域代表性的科研、推廣機構或社會組織作為有效性監測機構。

    第十七條  列入名錄的企業應當配合植物保護機構開展有效性監測和相關的比較性試驗,無故不參加者視同放棄今后申報進入名錄的權利。

    第十八條  聯合推介產品技術在應用過程中,如發現有質量問題或該企業同類產品被立案查處,則該產品或技術退出名錄,并由原發布渠道公布,且3年內不得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為評價江蘇省綠色防控技術和產品而制定,凡有意愿列入該名錄的企業(單位、機構)視同自愿遵守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負責解釋。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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