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下旬,福州市農業農村局接到由福建省農業廳農業綜合執法監督局下發給福州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的的通報函(閩農執法局線索函[2021]1號),文件內容:“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在農藥監督抽查中發現了標稱福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陜西某作物科學有限公司)生產的30%草甘膦異丙胺鹽水劑不合格,要求依法處理。”當事人收到檢測報告申請復檢,農業農村部最后裁定的檢測報告是由江蘇恒生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即當事人申請復檢的檢測報告),內容顯示:“標稱福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陜西某作物科學有限公司)生產的“30%草甘膦異丙胺鹽水劑”產品有一項指標不合格,“亞硝基草甘膦質量濃度”,標準要求≤1.0,檢測值為10.3,判定該產品不合格。”
經調查核實,福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陜西某作物科學有限公司)生產的30%草甘膦異丙胺鹽水劑農藥產品,生產日期(批號):20191123AS01X.B,生產數量是117件,銷售了117件,召回106件返廠處理,銷售價格185.25元/件,雖召回但銷售行為已經發生,貨值金額應以117件計算,貨值金額為21674.25元,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共21674.25元,應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即違法所得21674.25元。
基于當事人較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又主動召回劣質農藥,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福州市農業農村局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該批次的劣質農藥,并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1674.25元;2.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108371.25元;以上罰沒款合計13004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