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應該標本兼治!對農資制假售假者應一起查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新媒界 2021-9-15 9:37:00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部門近期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對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作出部署,以求多措并舉提高打擊行賄受賄的精準性、有效性,推動實現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筆者為之叫好,同時建議,對農資制假售假者也應一起查,才能更好地打擊農資違法犯罪行為! 近年來,各地制售農資違法犯罪行為屢屢打而不絕,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執法部門往往只盯住了一頭,而忽視了另一頭,不能實現全鏈條打擊。 特別是作為主要辦案主體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本地農資銷售環節監管力度相對較大,但對生產源頭特別是異地的生產企業,難以實施有效監管。在日常執法辦案中,一般滿足于對農資銷售門店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卻很少將有關線索反饋到生產地主管部門進行追根溯源。 有的地方接到外地的協查函后,出于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思維(也不排除少數執法人員已被拉攏下水,成為當地一些不法農資生產企業的“保護傘”),不去積極認真的核查,而是簡單地走過場應付一下,然后輕描淡寫地回復一句“查無此事”。 有的農資銷售業戶也十分“囂張”:我只負責賣,不管質量合不合格,如果有問題,請找批發商或者生產企業去!就這樣一推了之。 有的執法人員也存在這樣的邏輯:對,反正不是你造的,不關你事,我們找批發商或者生產企業去。就這樣,自覺不自覺地縱容了違法犯罪分子! 有的同一款假劣農資,全縣幾十上百家農資店都在同時銷售,但經常只處罰一家兩家或者批發商了事! 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依法治國新時代,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無論是制假者,還是售假者,只要觸犯了法律,都應依法予以查處,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絕不能顧此失彼!當然,售假者如果不是主管故意,有權向制假者進行追償。只有對農資制假售假者一起查,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震懾威力,才能最大程度地維護公平合理的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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