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照進現實!多維度、全鏈條切實推進措施落地,釋放創新動力 |
來源:中原農資寶典 2021-8-6 9:05:00 |
7月開始,農業農村部在全國集中開展為期半年的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專項整治行動,從立法、司法、行政執法和技術標準入手,加快推進法規修訂、標準制定、品種清理和案件查處等關鍵舉措落實落地,為激勵原始創新、凈化種業市場、促進種業振興營造良好環境。 種子與耕地是保障糧食安全的兩個要害。當前,我國糧食供求依然處于緊平衡狀態,隨著耕地等資源日益趨緊,加之自然災害頻發,提高糧食產能、加強農業抗災能力的關鍵在于科技創新,尤其是通過種業創新挖潛增效。其中,知識產權保護是至關重要的一環。脫離知識產權保護談種業創新,必然陷入“誰搞原始創新,誰就是冤大頭”的惡性循環。 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步伐要比工業領域慢得多。1997年,我國頒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至此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才有了法律依據。2015年新修訂的《種子法》,增設新品種保護專章。盡管制度日益健全,但種業侵權亂象依然未得以遏制。假冒套牌、盜繁擴種、仿冒仿制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從操作層面上看,種業侵權技術門檻極低。尤其是以無性繁殖為主的花卉行業,只需獲取植株或部分器官,便可大量擴繁。從維權難度分析,種子侵權取證難度大、證據固定不易、維權周期長、違法成本低,而且侵權主體高度分散,市場面臨著跨省執法等障礙,以至于備受其擾的育種者苦不堪言卻又無計可施。 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不能止步于階段性高壓執法,更應該從完善立法、執法監管、優化標準、市場配套、行業自律等多維度、全鏈條推進,真正重構創新土壤,釋放創新動力。 以立法為例,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有關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是種業知識產權領域的重要概念,指的是對原始品種進行簡單修飾后衍生的新品種,按照國際慣例可申請獲得品種權,但投入市場前要征得原始品種權人的同意,并約定好利益分配方式。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該制度,大量同質化、創新程度有限的品種進入市場,原始創新人卻難以獲得相應回報。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以完善利益分享機制,減少低水平重復。 要有效減少低水平重復,光靠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還不夠,更要不斷優化提高相關標準。當前,我國農業品種進行區域推廣前,必須通過各級審定或登記。但由于門檻不高,大量近似品種得以進入市場。針對品種同質化問題,必須大幅提高相應門檻,加快修訂相關標準。事實上,去年開始,農業農村部便以向日葵為切入點,在全國啟動了登記品種清理工作,勸退了一批經分子檢測后發現的近似品種。 最好的保護,不僅體現在嚴格執法,更體現在正向激勵。目前,關于植物新品種商業模式創新不斷,如品種權人以品種權入股,與企業共擔分享,共享收益;品種權人與合作方協議分賬,根據種植規模與銷售規模,按比例支付授權費。品種選育,投入大、周期長、市場不確定性高。如何引入更加有效的利益分配機制,讓育種家能夠充分享受到相匹配的商業利益,是種業創新能夠持續向前的動力所在。 種業侵權亂象不根除,受打擊的不僅僅是育種家的創新積極性,更事關糧食安全與農業高質量發展大局。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需要立法先行,更需要執法跟進,需要違法必究,更需要正向激勵。只有在每個節點上體現對創新的尊重,才能真正激活創新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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