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院判決,廣西賀州農資商鄭雪鋒被公開喊話催還錢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21-7-15 8:44:00 |
近年來,欠錢不還引起法律訴訟的事件屢見不鮮,且有日益增多的趨勢。近日,廣西賀州農資經銷商“鄭雪鋒”因欠錢不還成了被告,并在法院終審判決其還錢后,仍未履行還款義務,既沒有按法院判決書要求向原告還錢,也沒有就還款一事以任何形式與原告方廣西農財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農財”)溝通。因此,廣西農財萬般無奈之下,迫不得已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文催“鄭雪鋒”還款。 近日,廣西農財在其微信公眾號連續發文,隔空向“鄭雪鋒”喊話,要求其償還欠款。文章還公開了標注編號為(2021)粵06民終4881號的《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全文。 上述公開的判決書顯示,今年6月17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佛山中院”)對原告廣西農財與被告“鄭雪鋒”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鄭雪鋒”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基于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禪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鄭雪鋒”需向廣西農財支付欠款910490.27元及相應逾期利息。 雙方之間的糾紛具體是如何產生的?記者通過此次公開的終審判決書及從知情人士處獲取的《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粵0604民初26998號了解了初步的案情。 案件經過 2020年5月1日,廣西農財與“鄭雪鋒”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廣西農財自愿將其持有的賀州市農管家農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管家公司”)100%股權以人民幣100萬元轉讓給“鄭雪鋒”,但廣西農財實際未完成出資。 同日,雙方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協議書》,明確雙方合作期間產生的經營費用461796.78元由“鄭雪鋒”承擔支付給廣西農財;雙方合作期間由廣西農財采購的貨物所有權歸“鄭雪鋒”所有,“鄭雪鋒”需向廣西農財支付貨款1076262.25元;雙方合作期間,廣西農財調撥的貨物總計40925元,在“鄭雪鋒”需支付的貨款中抵扣約。 根據《股權轉讓補充協議書》,“鄭雪鋒”需向廣西農財支付款項合計1497134.03元。“鄭雪鋒”于2020年5月18日前向廣西農財支付了200000元,余下1297134.03元則需要在2020年7月31日前付清。 但由于“鄭雪鋒”逾期未支付余款,故廣西農財對“鄭雪鋒”作出起訴。禪城區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4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經禪城區法院查明,廣西農財含有向“鄭雪鋒”采購貨物未付款項合計386643.76元。 2020年12月9日,根據相關法律,禪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鄭雪鋒”需根據合同約定向廣西農財支付910490.27元(經營費用461796.78元+貨款1076262.25元-抵扣款40925元-“鄭雪鋒”已支付款項200000元-廣西農財采購貨物未付貨款386643.76元)及相應逾期利息。 “鄭雪鋒”提出,廣西農財尚欠其尾號為0126的銷售單合計55040元的貨款未還,不服禪城區法院的判決,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向廣西農財支付855450.27元;廣西農財承擔案件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佛山中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21年6月17日做出終審判決。佛山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時,由于“鄭雪鋒”提交尾號為0126銷售單未經廣西農財蓋章確認而不具證明力,故駁回“鄭雪鋒”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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