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大幅漲價的行為將被重罰!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21-7-8 8:34:00 |
為加快修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方面法規,及時修改或廢除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事項,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7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指出,本次立法目的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依法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適用本規定。 一、以下幾類行為將受處罰: 1.低價傾銷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的,不屬于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 2.價格歧視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價格串通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4.哄抬價格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哄抬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經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通過強制搭售、高額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費用等方式,推動商品或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5.價格欺詐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構成價格欺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6.抬級抬價、壓級壓價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7.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計價規則的; (五)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與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捆綁銷售的; (六)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七)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八)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九)對政府明令取消或者禁止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十)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十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三)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8.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9.牟取暴利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在市場出現供不應求、價格異常波動或突發事件發生后,報經國務院同意,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10.新業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 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價格的; (二)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尚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競爭者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11.未按要求執行明碼標價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實際損害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知情權并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或者不予處罰: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二、監督執法要求: 1.價格監督檢查 價格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對有證據證明經營者存在價格違法跡象的,價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可以采取告誡、約談等措施。 2.配合檢查義務 經營者、金融機構和其他有關主體應當配合價格監督檢查和調查,如實回答詢問,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財物,不得拒 絕、阻撓、拖延,不得作虛假陳述。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暫停相關營業 價格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4.多收價款的處理 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退還多付價款的數額不影 響違法所得的認定。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價格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違法所得計算 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三、處罰程度認定: 1.不予處罰或者可以不予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經營者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經價格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四)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 經營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應當、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三十二條所列情形,或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實施違法行為的經營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從重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4.突發事件發生后從重處罰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后,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實施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突發 事件應對措施的,價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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