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銷售假劣種子,二人被判刑 |
來源:科爾沁都市報 2021-5-28 9:05:00 |
被告人田某與被告人郭某系朋友關系。田某在沒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找郭某幫忙為其聯系收購葵花“SH363”種子,郭某從種植戶手中收購其他客戶篩選剩余的葵花“SH363”種子,在未對種子進行鑒定的情況下,田某提供資金,郭某雇傭他人在某種業公司內冒用甘肅桑沃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桑沃”“SH363”商標,使用其公司銷售種子的包裝袋加工包裝,通過嘉峪關火車站貨運運輸給種子經銷商孫某進行銷售。 因經銷商孫某發現種子質量存在問題提出退貨,經雙方協商,被告人田某承諾用合格種子轉換偽劣種子,后田某再次聯系郭某為其收購種子,郭某聯系他人收集其他客戶篩選的剩余散裝“SH363”種子,田某再次提供給孫某,孫某售賣。兩次犯罪行為共售賣種子340袋,分別涉及銷售金額76500元、32400元。 種植葵花“SH363”種子的農戶發現葵花秧苗雜質超標后要求賠償,田某與農戶未達成賠償協議,經銷商孫某向開魯縣公安局報案。開魯縣公安局立案后將田某上網追逃,后將二被告田某、郭某抓獲歸案。歸案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裁決結果 開魯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郭某將殘次、雜質超標的偽劣種子包裝成其他廠家優質種子,以次充好向被害人進行銷售,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田某起主要作用為主犯,郭某幫助聯系客戶、進行包裝,起次要作用,為從犯。 故判決被告人田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8250元;被告人郭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38250元。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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