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開假劣種子?這三起典型案件有啟發 |
來源:農財網種業寶典 2021-5-20 9:00:00 |
為進一步做好2021年“農資打假”案件審判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利益,4月30日,通遼中院召開“嚴厲打擊農資制假售假,全力優化市場營商環境”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四起“農資打假”刑事案件,包括三起假冒偽劣種子案件。 典型案例1 被告人韓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2017年,被告人韓某某與劉某某、范某合伙從濮陽市某種業有限公司購買210萬元的“高粱玉米”種子,收到種子后被告人韓某某及劉某某、范某發現部分種子受潮變質,因此將種子包裝袋更換為無任何標識的普通塑料編織袋,將部分種子銷售給附近農戶。后劉某某、范某二人提議將剩余種子退回公司,但韓某某在其余二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剩余問題種子以每斤31元的價格向范某甲出售31710斤,價款983010元,當時收取種子款500000元,被告人韓某某向范某甲出售的“高粱玉米”種子用白色編織袋包裝,無任何標簽。隨后范某甲將部分“高粱玉米”種子賒銷給附近的農戶,與44名農戶簽訂“高粱玉米”種植合同。農戶種植該“高粱玉米”種子后,產量不高,造成損失。 一審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向范某甲銷售無標簽“高粱玉米”種子31710斤,價款983010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判決被告人韓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000元,違法所得500000元繼續追繳,并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韓某某不服一審裁判結果,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定原審法院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并執行。 典型案例2 被告人田某、郭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被告人田某與被告人郭某系朋友關系。2015年5月,田某在沒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找郭某幫忙為其聯系收購葵花“SH363”種子,郭某從種植戶手中收購其他客戶篩選剩余的葵花“SH363”種子,在未對種子進行鑒定的情況下,田某提供資金,郭某雇傭他人在某種業公司內冒用甘肅桑沃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桑沃”“SH363”商標,使用其公司銷售種子的包裝袋加工包裝,通過嘉峪關火車站貨運運輸給種子經銷商孫某進行銷售。因經銷商孫某發現種子質量存在問題提出退貨,經雙方協商,被告人田某承諾用合格種子轉換偽劣種子,后田某再次聯系郭某為其收購種子,郭某聯系他人收集其他客戶篩選的剩余散裝“SH363”種子,田某再次提供給孫某,孫某售賣。兩次犯罪行為共售賣種子340袋,分別涉及銷售金額76500元、32400元。 2015年8月,種植葵花“SH363”種子的農戶發現葵花秧苗雜質超標后要求賠償,田某與農戶未達成賠償協議,經銷商孫某向開魯縣公安局報案。開魯縣公安局立案后將田某上網追逃,后將二被告田某、郭某抓獲歸案。歸案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開魯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郭某將殘次、雜質超標的偽劣種子包裝成其他廠家優質種子,以次充好向被害人進行銷售,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田某起主要作用為主犯,郭某幫助聯系客戶、進行包裝,起次要作用,為從犯。故判決被告人田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8 250元;被告人郭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38 250元。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3 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某銷售偽劣種子案 2017年4月,被害人李某與張某、牛某共同承包位于科左后旗查金臺牧場耕地。4月11日,被害人李某和朋友到吉林省長春市購買玉米種子,二人在平安種子大廈經銷售人孫某某介紹,看中其銷售的“通單258”玉米種子,二人共購買500袋種子,以現金及微信轉賬方式共支付被告人孫某某種子款22 500元。2017年5月,李某雇用他人耕種該種子,后發現出苗不齊,嚴重缺苗,因與銷售方協商未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委托鑒定,確定李某購買的“通單258”玉米種子與國家玉米種子數據庫里的“通單258”玉米種子為不同產品。國家數據庫中備案的“通單258”玉米種子為吉林省金航農業有限公司生產。 被告人孫某某銷售的所謂“通單258”玉米種子系被告人張某某委托代賣。孫某某收取玉米種子款扣除中間差價后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告人張某某,被告人張某某再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給案外人徐某。徐某系種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林省金航農業有限公司與徐某、孫某某、張某某無銷售業務往來,涉案種子外包裝系金航公司2015年前使用的包裝。 在案件調查期間,對被害人土地面積、受損玉米地平均畝產量以及 2017年科左后旗全旗玉米平均畝產量均作了調查,再根據科左后旗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意見,最終確定被害人李某等人遭受的損失為140675.88元。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張某某與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李某、牛某、張某經濟損失40萬元,三被害人對張某某及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8)內0522刑初451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 溫馨提示 通遼市兩級法院提醒廣大農民朋友,購買農資化肥要擦亮眼,不能只圖便宜不分辨,否則上當受騙白忙活一年。為了讓廣大農民朋友全面掌握識別偽劣種子的技巧,避免在日后生產中遭受經濟損失,我們從法律角度給出廣大農民朋友以下建議: · 正規渠道購買,掌握選購技巧 一看門店。建議大家從正規渠道購買農資產品,盡量到具有營業執照的代理門店實地購買,如果通過網絡渠道購買,也要注意查證店鋪信息。 二看標識。要特別注意包裝上的作物種類、品種名稱、生產廠家、國家指標、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編號、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等標識,識別產品包裝印刷是否存在錯字、漏印、模糊、印影等情況。如果之前購買過同類品種,要與之前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 三看實物。查看種子形狀是否均勻、是否存在空癟狀態,是否為散裝等。 · 及時留存證據,利于維護權益 一存賣家信息。購買農資產品時要注意保留經營者和產品的基本信息,要求賣家開具正規發票,寫明具體品種、數量、單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應當在發票中注明。 二存產品信息。留存產品外包裝,包裝內最好留有未播種的種子或未使用的產品。在購種數量比較多的情況下,最好留有未開封的樣品。同時留存產品使用說明書、警示標識、經營者承諾書、廣告宣傳品等反映產品質量和使用規范的材料。 三存受損證據。留存遭受損失的證據。在產品投入使用后,一旦發現可能涉及假冒偽劣產品的跡象,應在證據滅失之前,及時向公證部門或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部門或公安機關通過照相、錄像、取樣等方法留存證據。同時農戶也要留存好自身已盡到合理耕種義務的土地投入清單,如施肥、澆灌、除草等材料的購買或人工費用支出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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