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十大假種子案梳理,希望種子生產經營者引以為戒 |
來源:中國農資傳媒 2021-1-5 9:09:00 |
提到“非法經營”和“假種子”,其社會危害性不言而喻。因假種子引發的一次次血淋淋的慘痛教訓,讓人觸目驚心。盡管近年來各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不斷加大農業行政執法力度,仍有一些人被利益蒙了眼,視法律而不顧,視農民血汗而不惜,走上生產經營假種子的不歸路。 今天就為大家梳理一下2020年以來的十大假種子案,希望種子生產經營者引以為戒,合法經營,也希望農民朋友有所啟示,正確購種。 一、無證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涉案金額313.64萬元! 2020年2月,陜西省商洛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支隊接群眾舉報,商洛市某公司未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馬鈴薯種子。經查詢,該公司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已于2018年10月被商洛市農業局撤銷。核查結果顯示,該公司涉嫌未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馬鈴薯種子,涉案金額達313.64萬元。因涉案金額較大,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商洛市農業農村局已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二、“菜薯”當“種薯”賣,2000多畝馬鈴薯歉收! 2020年5月,有媒體接到爆料,在四川省德陽市廣漢市地區,有人竟拿“馬鈴薯菜薯”當成“馬鈴薯種薯”進行銷售,數十萬(不包含未舉報)馬鈴薯種子出現問題。每年10月份,是馬鈴薯播種的時間,如往常一樣,四川省德陽市廣漢市種植戶李明、張成(化名)等馬鈴薯種植戶們提前向唐某購買“馬鈴薯種薯”。因為購買的種子數額較大,李明、張成在檢查種子質量時發現種子外表品質參差不齊,與正品“希森6號馬鈴薯種子”質量差異明顯,遂聯系了希森公司相關負責人,但是相關負責人表示,并沒有這么一批種薯銷售給他們,希森公司于是將此事舉報到了廣漢市農業農村局,廣漢市農業農村局在了解基本情況后受理此案,并正式對本次案件進行調查。 在將有問題的種子進行檢測調查后發現,該馬鈴薯種子并非“種薯”,而是“菜薯”。使用“菜薯”種植出來的馬鈴薯,會出現結實率低,結實小,并且抗病性會有明顯降低。目前,農業農村局已經確定了唐某的銷售假種子行為。 三、銷售冒牌土豆獲刑三年 2020年4月,吉林省法院通報6起銷售假冒偽劣種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為銷售冒牌土豆種子。 2017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在內蒙古自治區牙克石市購買32噸普通土豆后,假冒“延薯4號”土豆種子銷售給多名被害農民,給被害人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254965元。案發后,被告人對被害人損失積極理賠,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銷售種子的過程中以假充真,致使農業生產遭受經濟損失25萬余元,其行為構成了銷售偽劣種子罪。鑒于被告人對被害人積極理賠,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四、經營假水稻種子案,造成經濟損失140余萬元! 2019年9月,佳木斯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局接農民投訴,稱其從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買的“龍粳31”水稻種子種植后嚴重減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經查,6戶農民在該公司購買了“龍粳31”水稻種子共計24150公斤,購種金額10.42萬元,種植面積147.65公頃。經佳木斯市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公司經營的“龍粳31”水稻種子系假種子,導致稻谷減產54萬公斤,造成經濟損失140余萬元。因涉案金額較大,涉嫌構成刑事犯罪,佳木斯市農業農村局已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五、銷售假水稻種子,涉案金額140余萬元! 根據興慶區農業農村和稅務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線索,食藥環分局縝密偵查,2020年5月,成功破獲犯罪嫌疑人劉某慶涉嫌非法經營“假種子”案,涉案金額140余萬元,該案系寧夏銀川近年來案值最大的涉嫌銷售“假水稻種子”案件。 經查,2017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劉某慶注冊成立農作物種子研發中心,在沒有取得生產、經營種子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他人購買9000公斤水稻種子,與水稻種植大戶簽訂水稻良種種植、繁育合同,繁種水稻種子600余畝,印制種子包裝袋、種子標簽,在其研發中心選種包裝,對外銷售。破案后查獲未銷售的6個品種種子共計5598袋,自治區種子工作站根據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杭州)分中心檢驗出據的意見書認定:劉某慶銷售的“吉洋100”“吉洋1號”水稻種子為假種子,“寧香稻2號”“寧粳28號”為無證經營,“吉洋188”“吉香118”涉嫌未審先推。 六、2萬斤假種子被警方追回,數萬農民差點遭殃! 3月24日,信豐縣公安局接縣農業農村局移送線索:正平鎮發現一批簡易蛇皮袋、塑料袋包裝的“三無”水稻種子,該批種子明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對種子的經營規定,經農業農村局認定為假種子。 經查,犯罪嫌疑人徐某香在未取得相關生產、經營資質的情況下,于3月中旬,在廣東省南雄、連平等地向農戶收購散裝水稻近2萬斤,并對購買的散裝水稻進行除蟲、除雜、烘干等簡單加工處理后,包裝成水稻種子銷售,已銷售金額數十萬元人民幣。了解到這些情況后,辦案人員以最快速度將涉案假種子全部在春耕播種前追回扣押,犯罪嫌疑人徐某香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七、非法加工、生產假冒品牌玉米種,查獲假種10000袋! 近期,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成功打掉一特大制售假冒農用種子窩點,抓獲涉案人員9名。該案涉及山東、山西、河南、河北、甘肅等5省9市多地,涉案金額巨大。 經大量工作,當地公安局一舉搗毀藏匿在肥鄉區三里堤村南一廠房內的非法加工、生產假冒品牌玉米種窩點和邯鄲市科貿城金橋種業門市非法銷售窩點,當場抓獲9名嫌疑人,查獲生產制假加工器械若干、假冒種子10000余袋、種子包裝袋8000余個。經審訊,主要犯罪嫌疑人趙某對其2019年2月以來在肥鄉區假冒7家公司6個品牌商標進行包裝生產假冒農用種子并在邯山區科貿城種子市場內大量銷售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八、簽訂“高粱種植回收協議”,銷售“三無”品種 近期,陜西榆林靖邊縣農業農村局向靖邊縣公安局移交一起案件,河北省隆化縣某專業合作社法人杜某和靖邊縣席麻灣鎮沙渠村以胡某為代表的23戶種植戶簽訂了一份“高粱種植回收協議”,秋收時村民反映,該高粱產量與協議中所述產量嚴重不符(經測產平均畝產僅為152斤),請求調查。專案民警經過前期大量的調查取證后,確定杜某提供的小粒紅高粱種子系無種子名稱、無標簽、無生產廠家的“三無”品種。專案組在掌握杜某確定的犯罪線索及大量犯罪證據后,專案民警成功在河北抓獲犯罪嫌疑人杜某。 九、生產經營假冒小麥種子,銷售450公斤,罰款24萬元! 2019年9月,宿遷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稱王某某經營的河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徐麥31”小麥種子為假種子。執法人員對王某某經營的小麥種依法進行了抽樣送檢,經北京小麥種子檢測中心檢測后判定為假種子。 經立案調查,王某某從河南省永城市農資經銷商胡某某處購進小麥種子7500公斤,至案發時已銷售450公斤,違法所得1710元,貨值2.4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宿遷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假“徐麥31”小麥種子,沒收違法所得1710元,并處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銷售假冒“四粒紅”花生,致農民損失300余萬元,獲刑十五年 在2020年4月吉林省法院通報的銷售假冒偽劣種子犯罪典型案例中,假花生種子案引人關注。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文、付某、張某某、孫某某(四人均另案處理),在未取得種子備案證的情況下,將無標簽花生種子787000斤,假冒“四粒紅”花生種子銷售給30余戶被害農民,農民種植后,造成不同程度減產。經鑒定,李某某銷售的花生種子為假種子,給被害農民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余萬元。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項某某伙同張某某、周某某、楊某某、鄭某某、徐某某(五人均另案處理)在未取得種子備案證的情況下,將無標簽花生種子25萬余斤,假冒“四粒紅”花生種子銷售給80余戶農民,農民種植后,造成不同程度減產。經鑒定,二被告銷售的花生種子為假種子,給被害農民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11萬余元。 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被告人項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追繳李某某違法所得30萬元,項某某違法所得6.5萬元;被告人李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6871402.94元;被告人項某某對其中6819941.6元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購買種子要注意4方面 1、買種子要去正規的農資店或者找正規公司的種子經銷商,看是否有正規營業執照。 2、看包裝袋是否有種子標簽,關注標簽內容,看是否有品種審定編號(主要農作物)、品種簡介、風險提示,再看有沒有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生產地及企業注冊地等。并上網核對品種審定編號及品種簡介是否與種子標簽相符,如有出入可能不是種子質量問題而是品種真實性問題。 3、種子包裝要求有二維碼,只要掃二維碼就可以查看品種信息及企業信息,當你購買種子時包裝袋上沒有二維碼或二維碼殘缺或故意破壞二維碼,這樣的種子值得懷疑,要么是套包種子要么是竄貨種子,這樣的種子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 4、購買種子時一定要索要種子發票,并且發票所開品種名稱一定要和所購買的品種名稱相對應;發票要加蓋公章,并且公章名稱一定要和營業執照名稱相對應。如果不開發票或雖開發票但不寫品種名稱或和所購買的品種名稱不符;不蓋公章或雖蓋公章但和營業執照名稱不符,這樣的種子值得懷疑,請謹慎購買! 要特別注意收集和保留這些證據: 1、購種發票。購種時一定要向售種者索要發票,寫明具體的品種和數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發票中注明,并保存好; 2、種子的包裝袋。包裝袋內最好留有未種植完的種子樣品。在購種數量比較多的情況下,最好留有未開袋的樣品; 3、當種子使用中發現有受損害的征兆,應在證據滅失之前,向公證部門提出申請,由公證部門通過照相、錄像、取樣等方法保留證據。 除上述幾種主要證據外,還應注意收集一些有關的附屬證據,如種子使用說明書、警示標識、種子經營者的承諾書、廣告宣傳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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