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750袋問題種子,供應商賠44萬 |
來源:農財網種業寶典 2020-7-4 7:53:00 |
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起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一案 判處種業公司賠償王某損失44萬余元 案件回顧 王某是一名從事蔬菜批發業務的個體工商戶,承包了江蘇省海安市某村及上海某合作聯社的土地。 2018年7月,他分兩次向某種業公司購買了其生產的西蘭花種子合計750袋用于種植,并給付購種款3萬元。購種后,王某先進行育苗培植,后在其所承包經營的海安65畝、上海130畝土地上進行種植。 2018年9月,種業公司通知王某,稱種子存在質量問題,建議王某全部拔除并全數退還王某購種款3萬元。就損失問題,種業公司與王某進行多次溝通,卻一直未能達成一致。 雙方當事人意見 王某認為,自己為這批西蘭花種植前后投入了大量財力和人力,而且種業公司提供的種子質量存在問題,導致其2018年下半年的收入受損。據此,他要求種業公司進行賠償。遭到拒絕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案涉西蘭花種植的當季損失為67.2萬元。 庭審中,種業公司辯稱,公司發現種子存在問題后,積極主動與王某溝通協商,并建議了將損失降至最低的幾項措施,但王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其對損失的形成應負一定的責任。此外,雙方早期溝通中,王某曾明確表示其損失的標準為2000元/畝,且有具體清單,現鑒定報告中的數額與原先的差距太大,種業公司認為鑒定報告的結論不能成立。 法院審理意見 1. 王某因使用被告提供的涉案西蘭花種子后,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應有權獲得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在內的賠償。 2. 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案涉西蘭花種植的當季損失為67.2萬元,司法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具有資質,且鑒定程序合法,可以作為本案有關賠償數額的參考。 3. 就鑒定結論的價格高于雙方之前協商過程中原告提出的損失金額這一爭議焦點,法院認為,損失剛剛發生時,原告向被告主張的損失賠償更切合于實際。而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具備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即須承擔賠償責任。鑒于被告審理過程中抗辯原告放任損失擴大,法院綜合考量上述情況,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44.85萬元。 據此,海安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判決后,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點評 為了保護種子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 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于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該條對損失及賠償主體作出了明確規定,出售種子的經營者、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過錯責任。本案中,種業公司既是經營者也是生產者,法院判決其承擔包括種子價款、可得利益損失等,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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