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業人請注意,這個細節,你可能忽略了 |
來源:農財網種業寶典 2020-6-30 8:05:00 |
筆者在辦理諸多的種子糾紛案件中,多數情形下代理的是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往往作為被告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首先需要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證據是《種子質量企業自檢報告》,證明自己生產的種子質量無瑕疵,而該報告書后必須附《種子檢驗人員證》。 新《種子法》已取消了檢驗員辦證規定,今天筆者就聊聊這個《種子檢驗人員證》里面的一些事兒。 2000年頒布實施的《種子法》第四十五條: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配備種子檢驗員。種子檢驗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相關專業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文化水平(二)從事種子檢驗工作三年以上(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凡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內部都有幾名持有《種子檢驗人員證》的扦樣員、室內檢驗員、田間檢驗員。 而2015年重新修訂的《種子法》第四十八條: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配備種子檢驗員。檢驗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具備相應的種子檢驗技術能力和水平。 新《種子法》取消了檢驗員辦證規定,種子檢驗員不必再辦證持證從事檢驗業務,但應當具有中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具備相應的種子檢驗技術能力和水平。 筆者在最近代理的一樁案件中,原告律師就提出所附的《種子檢驗人員證》已經過期無效,同樣認為《檢驗報告》無效,不能證明所提供的種子質量合格。筆者就引用了新舊《種子法》的變化,以及不同規定。修改后的《種子法》不再需要辦理《種子檢驗人員證》,但老證卻恰好能夠證明檢驗員具有中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具備相應的種子檢驗技術能力和水平,能夠證明檢驗員資質仍然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老證還有新用法,千萬不能丟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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