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內2家農資店被群眾舉報!都是同一個原因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20-6-28 8:36:00 |
6月23日上午8時34分,山西省長治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群眾舉報,前往潞州區故縣黃碾鎮魏村一家農資門店,檢查未經許可經營農藥。 農業執法隊4名執法人員9時48分到達現場,初步查明該農資門店涉嫌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現場查獲12個品種農藥200余袋(瓶)。 此線索是市農業執法隊本月受理舉報查處的第二起無證經營農藥線索,第一起張某某涉嫌無證經營農藥案已按照《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立案處理。 執法人員進入門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農資門店貨架上明顯擺放農藥產品,執法人員依法要求門店經營者王某某提供農藥經營許可證,其未能當場提供。現場檢查發現該店經營辛硫磷、2,4-滴異辛酯、草甘膦異丙胺鹽等12個品種農藥,共200余袋(瓶)。 為有效保護證據不被轉移、滅失,執法人員現場請示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對該經營門店的農藥產品進行了證據異地登記保存。 該門店涉嫌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市農業執法隊將對此線索進一步調查取證核實,對違法行為從嚴從快查處。 守法提示:農藥經營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二)經營假農藥; (三)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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