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起假劣種子典型案例為農戶敲響警鐘! |
來源:吉林日報 2020-4-14 9:40:00 |
4月8日,吉林省法院召開打擊假冒偽劣農資犯罪新聞發布會,介紹2019年以來該省法院審理假冒偽劣農資犯罪案件的有關情況,并通報6起銷售假冒偽劣種子犯罪典型案例。 據悉,2019年以來,吉林省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假冒偽劣農資犯罪行為,取得明顯成效。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吉林省法院受理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犯罪案件共計14件26人,審結10件22人,涉假冒偽劣農資犯罪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 案例一: 銷售偽劣花生種子致損失200余萬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種子備案證的情況下,在前郭縣洪泉鄉、王府站鎮、額如鄉,扶余市增盛鎮銷售無標簽的“四粒紅”花生種子,給被害人造成損失200余萬元。 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取得種子備案證的情況下,向他人銷售花生種子4400斤,上述花生種子經扶余市農業執法大隊鑒定為假花生種子,給被害人造成損失74606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銷售偽劣種子,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農業生產,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 二被告人向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出售假花生種子,致原告人受到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某系從犯,于某某有自首情節。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社會危害、自首、從犯等情節,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收繳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違法所得7.2萬元;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989846.85元。 案例二: 銷售冒牌土豆獲刑三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在內蒙古自治區牙克石市購買32噸普通土豆后,假冒“延薯4號”土豆種子銷售給多名被害農民,給被害人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254965元。案發后,被告人對被害人損失積極理賠,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銷售種子的過程中以假充真,致使農業生產遭受經濟損失25萬余元,其行為構成了銷售偽劣種子罪。鑒于被告人對被害人積極理賠,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案例三: 三人售偽劣水果蘿卜種子 一、基本案情 農安縣文峰種植專業合作社實際經營人馮某找到陳某某幫忙購買水果蘿卜種子,陳某某聯系了山東省滕州市的翟某某,翟某某告知陳某某水果蘿卜種子每斤30 元,而陳某某向馮某謊稱水果蘿卜種子每斤130元。 此后,翟某某將沒有生產廠家、生產批號和產品標識的“三無”水果蘿卜種子50斤郵寄給馮某后,陳某某收取馮某種子款6500元,除去支付給翟某某1500元種子款,自己從中獲利5000元。 馮某將水果蘿卜種子銷售給被害農民,被害人種植后,水果蘿卜在田間生長異常、品種各異,無法銷售。經鑒定,涉案的水果蘿卜種子為假種子;被害人損失共計129362元。案發后,被告人馮某、陳某某、翟某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3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翟某某、馮某明知是偽劣的種子而銷售,使農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某、翟某某、馮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四: 假冒“四粒紅”花生致農民損失300余萬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文、付某、張某某、孫某某(四人均另案處理),在未取得種子備案證的情況下,將無標簽花生種子787000斤,假冒“四粒紅”花生種子銷售給30余戶被害農民,農民種植后,造成不同程度減產。經鑒定,李某某銷售的花生種子為假種子,給被害農民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余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項某某伙同張某某、周某某、楊某某、鄭某某、徐某某(五人均另案處理)在未取得種子備案證的情況下,將無標簽花生種子25萬余斤,假冒“四粒紅”花生種子銷售給80余戶農民,農民種植后,造成不同程度減產。經鑒定,二被告銷售的花生種子為假種子,給被害農民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11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項某某違反農業生產管理法規,銷售偽劣種子,致使農業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項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項某某銷售偽劣花生種子,對給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被告人項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追繳李某某違法所得30萬元,項某某違法所得6.5萬元;被告人李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6871402.94元;被告人項某某對其中6819941.6元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五: 團伙銷售假花生,54農戶損失260余萬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玲、張某金夫婦伙同其連襟王某(另案處理)將1萬余斤假“四粒紅”花生種子銷售給通榆縣烏蘭花鎮17戶農民。經鑒定:17戶農民因種植假“四粒紅”花生種子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到78.9萬余元。 被告人張某寶、周某某分別從項某某(另案處理)手中購進1萬余斤假“四粒紅”花生種子后,分別銷售給通榆縣向海鄉13戶農民。經鑒定:13戶農民因種植假“四粒紅”花生種子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萬余元。 被告人楊某某、鄭某某分別幫助項某某(另案處理)將共計11萬余斤假“四粒紅”花生種子銷售給通榆縣烏蘭花鎮43戶農民和興隆山鎮11戶農民。經鑒定:54戶農民因種植假“四粒紅”花生種子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60余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玲、張某金、張某寶、周某某、楊某某、鄭某某六人在明知種子無任何標識的的情況下,還幫助項某某、王某銷售給他人,使農業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六被告人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 鑒于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張某寶、周某某有自首情節,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張某某在案發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玲當庭認罪,被告人張某玲、張某金、鄭某某、張某寶、周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元;被告人張某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元;被告人張某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7000元;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0元。 案例六: 多次銷售假冒花生,獲刑七年六個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伙同其連襟張某金、張某玲夫婦(另案處理)將1萬余斤假“四粒紅”花生種子銷售給通榆縣烏蘭花鎮17戶農民。經鑒定:17戶農民因種植假“四粒紅”花生種子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到78.9萬余元。 被告人王某將8450斤假“四粒紅”花生種子銷售給內蒙古自治區科爾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鎮的玉某(已判決),玉某又將8450斤假“四粒紅”花生種子銷售給科爾沁右翼中旗7戶農民。 經鑒定:7戶農民因種植假“四粒紅”花生種子造成的直接損失37.3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偽劣種子的情況下,還銷售給他人,使農業生產遭受到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 鑒于被告人王某當庭認罪,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案件啟示 民以食為天,農以種為先。俗話說,“春種一粒子,秋收萬顆糧”。種子作為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對農民增收、農業增產影響巨大。通過上述公布的案例,希望廣大農民可以多了解涉假種子犯罪的特點,增強防范意識。 吉林省法院提醒農民朋友,在購買、使用種子時,一定要記牢法律賦予的合法權益,在受到假冒偽劣種子侵害時,要依法、正確、及時維權。在購買種子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識別種子有無正規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產品標識;同時,需要特別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包括: ①購種發票。購種時一定要向售種者索要發票,寫明具體的品種和數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發票中注明; ②種子的包裝袋。包裝袋內最好留有未種植完的種子樣品。在購種數量比較多的情況下,最好留有未開袋的樣品; ③當種子使用中發現有受損害的征兆,應在證據滅失之前,向公證部門提出申請,由公證部門通過照相、錄像、取樣等方法保留證據。 除上述幾種主要證據外,還應注意收集一些有關的附屬證據,如種子使用說明書、警示標識、種子經營者的承諾書、廣告宣傳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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