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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制售偽劣農藥案件,主犯均被判有期徒刑15年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    2020-1-11 9:52:00
    

    這兩起制售偽劣農藥案件,都是農資打假典型案件,涉案金額巨大,分別達到1000多萬和200多萬,法院裁決主犯有期徒刑均為15年。如此重的判決,究竟是怎樣的兩例案件?同時,仔細的你還會發現,這兩起案例還有個共同點,那就是作案地點都選擇了“養殖場”!梆B殖場”作案,成為一個重要線索……

兩起制售偽劣農藥案件,主犯均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案件一

    夫妻制售偽劣農藥被判刑

    涉案金額大曾引農業農村部關注

    記者從湖北省黃岡市紅安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紅安縣法院已對紅安縣警方偵辦的首例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葉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30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406萬元;判處凡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涉案的葉某和凡某為夫妻關系,據紅安縣法院審理結果,這起制售偽劣農藥案遍及全國,涉案金額高達1000多萬元。記者注意到,該案也是農業農村部2019年3月14日公布的2018年十大農資打假典型案件中,位列第一的大案。

    案件回顧:

    案件始發于2017年7月,紅安縣專售農藥的店主到農業局要求鑒定店里疑似假農藥的除草劑。在確認除草劑為偽劣農藥后,農業部門迅速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當年7月17日,紅安縣警方成立專案組,立案偵查。經查,2月中旬,一名自稱叫“葉楠”的40歲左右男子到店內推銷農藥,店主隨后網上支付6.2萬元,購得一批“比刀快”、“枯啦”牌除草劑,直到不少零售用戶聲稱農藥失效要求退貨,店主才懷疑是誤買了假藥。

    紅安縣警方實地調查發現,貨款流入女子凡某的賬戶,2015年至2018年四年間,有大約10多家公司向凡某賬戶轉賬1700余萬元。在鄭州警方支持下,紅安縣專案組查清凡某的真實身份,并確認其丈夫葉某就是“葉楠”,其使用的手機號與物流單上“葉楠”所留號碼完全一致。

    2018年9月4日,葉、凡二人分別在其包裝偽劣農藥的印刷點和家中落網。隨即,民警查獲農藥生產窩點2個、偽劣農藥5000余瓶、農藥包裝箱500個、農藥生產機器5臺、農藥生產原藥3噸多。同時,從其家中查出假冒公司印章4枚、涉案銀行卡5張、電腦1臺、偽劣農藥宣傳冊100余張、“農藥合格證”50余份。

    經查,自2015年起,葉、凡二人先后租用鄭州市城郊的農宅和養豬棚作為生產窩點,并在網上購買了包裝機、攪拌機、灌裝機等農藥生產機器,以及97%“草甘膦”農藥原藥粉劑加水制成偽劣農藥灌裝后,使用私自印刷具有江蘇某化工有限公司商標的“比刀快”“枯啦”草甘膦除草劑標簽,通過物流公司銷往全國20余省市的農藥經銷商,非法獲利400余萬元。

    紅安縣法院刑庭負責人趙學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涉及地域廣,涉案金額大,是紅安縣法院宣判的首個生產、銷售偽劣農藥大案。”據悉,雖然案發已經兩年多,但由于此前涉及多級經售商和農戶損失鑒定等環節,受損農戶的賠償工作尚未啟動。

    案件二

    養殖場里生產假農藥

    這個團伙賣了215萬判了15年

    近日,山東省濟寧市梁山縣人民檢察院對一個大肆生產假農藥,銷售金額215萬余元的犯罪團伙提起公訴,該案被省檢察院評為“全省檢察機關經濟犯罪檢察部門2019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回顧:

    2014年初,王某春看到農藥這個巨大的市場能賺錢,就動了歪心思,打起了生產假農藥牟利的主意。他在濟寧市梁山縣獨山村附近租了一處廢舊廠房,購進了一批原料和外包裝,私自生產起了多家品牌的假農藥。 2018年3月初,利益熏心的王某春重操舊業。他聯系畢某在楊營鎮附近租了一養殖場進行生產。沒想到,干了不到一個月,由于環保查的嚴,廠子又開不下去了。 2018年6月,畢某又在黑虎廟鎮租了一處養殖場。養殖場在一片樹林里面,位置很隱蔽。整個生產、銷售過程分工明確。王某春的兒子王某輝提供銀行卡幫助王某春結算假農藥款、接送工人上下班;王某勇負責運輸假農藥并辦理托運手續、代收貨款;畢某則負責管理廠房內的工人。 2018年10月28日,王某春、王某輝被抓獲。

    據王某春交代,他們主要生產滅殺地下害蟲的農藥,冒充“克百威”“毒辛”“地蟲殺”“毒死蜱”等品牌,基本上是換湯不換藥,就是改改名字。

    經查,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王某春、王某輝、畢某等8人在無任何生產資質的情況下,在生產農藥過程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共生產假農藥近2700噸,并以每噸800元-1200元左右的價格銷售至山東省內臨沂、聊城、濰坊及遼寧、福建等地,銷售額215萬余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

    2019年7月17日,濟寧市梁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春、王某輝等8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梁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春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90萬元;被告人王某輝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0萬元;其余6名被告人均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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