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起農資打假案例罰款并不多,為啥被列為典型? |
來源:農資導報 2019-12-19 9:53:00 |
近日,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公布兩起農資打假典型案例。分別涉及農藥不規范使用、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小編注意到,這兩起案例罰款并不多,尤其是農藥案,涉案菠菜產品僅用于當事人自己食用,沒有引起人畜中毒、污染環境等,影響輕微。為啥被列為典型呢? 案件1 曲周縣劉某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案 2019年10月22日,接到農業農村部蔬菜樣品抽檢組對劉某菠菜樣品檢測不合格通知后,曲周縣農業農村局立即開展調查。調查發現,劉某種植菠菜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但涉案菠菜產品僅用于當事人劉某自己食用,沒有銷售,沒有引起人畜中毒、污染環境等,影響輕微,能夠及時消除影響。曲周縣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人民幣2100元整。 《農藥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農藥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第六十條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二)使用禁用的農藥; (三)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 (五)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藥。 案件2 獻縣郭某經營的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案 2019年4月,獻縣農業農村局接到舉報,郭某經營的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縣農業農村局立即組織調查,調查發現:郭某代銷的“農單113”種子,應當備案而未備案銷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種子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三)涂改標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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