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發布農用薄膜相關法規,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來源:中國農資傳媒 2019-12-11 9:22:00 |
為防治農用薄膜污染,加強農用薄膜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日前,農業農村部發布《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農用薄膜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應用范圍廣,在增加農作物產量、提高品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重使用、輕回收,回收主體不落實等原因,部分地區農用薄膜殘留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已成為制約農業綠色發展的突出問題。 《意見》規范了農用薄膜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的行為。生產者應當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在產品上添加企業標識,對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和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在產品合格證上標注的內容進行區分,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 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建立銷售臺賬。 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標注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同時,對生產、銷售和使用記錄的內容和保存期限作出規定。 《意見》明確,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都是農用薄膜的回收主體。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采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意見》還規定了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和市場監管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和監督檢查。此外,《意見》指出,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以及未及時回收農用薄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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