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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小麥上的農藥登記情況和國際食品法典農藥殘留標準
來源:中國植保導刊    2019-12-6 9:55:00
    

    小麥是我國主要的糧食作物之一,每年種植面積在2 000萬公頃以上,年產量約1.2億噸。小麥生產過程中的主要病蟲害有赤霉病、條銹病、紋枯病、白粉病、蚜蟲、吸漿蟲、麥蜘蛛,即“四病三蟲”。使用農藥防治小麥上的有害生物后,會在小麥中產生殘留,對產品食用者健康有潛在影響。為保障食品安全,實行科學用藥,國家制定了農藥殘留限量標準(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國際上,為降低農藥殘留引起的貿易摩擦、促進貿易,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成立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專門負責協調政府間的食品標準,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食品國際標準體系,CAC標準是目前唯一的國際標準。CAC下屬的農藥殘留委員會(CCPR)負責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制定,我國目前是該委員會主席國。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和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有一定的差異性。筆者以我國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為依據,結合我國小麥上的農藥登記情況和國際食品法典農藥殘留標準,分析我國相關標準和國際食品法典標準的差異。

我國小麥上的農藥登記情況和國際食品法典農藥殘留標準

    1、中國小麥農藥殘留限量標準

    2016年12月,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農業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簡稱GB 2763,下同),規定了食品中的限量標準4 410項。其中,與小麥相關的限量標準有173項。標準中包括農藥用途、毒理學數據每日允許攝入量(ADI)、殘留物和最大殘留限量共4部分。其附錄A是食品類別及測定部位,其中的谷物類別又分稻類、麥類、旱糧類、雜糧類、成品糧5類。麥類中小麥測定部位是整粒,而成品糧中的小麥粉、全麥粉、麥胚等沒有指定測定部位。

    根據GB 2763中的統計,涉及小麥的農藥種類有153種。根據作用對象分為殺蟲殺螨劑65種、殺菌劑33種、除草劑42種、植物生長調節劑8種、其他種類5種。對敵草快、甲基嘧啶磷、氰戊菊酯、殺螟硫磷4種農藥制定了小麥、小麥粉、全麥粉3項小麥相關的限量標準,對于硫酰氟、氯菊酯、生物芐呋菊酯、增效醚4種農藥還制定了麥胚上的限量標準。制定的與小麥相關的標準以小麥為主,而成品糧中麥粉、麥胚的標準相對較少。

    2、國際食品法典中小麥農藥殘留限量標準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每年制修訂1次法典標準,根據國際食品法典網站上的檢索結果,截至2019年3月,國際食品法典標準(簡稱CAC標準,下同)涉及農藥100種,包括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根據該標準目前的分類原則,與小麥相關的商品名有:谷物(GC 0080)、小麥(GC 0654)、面粉(CF1211)、麩皮(CF 0654)、麥胚(CF 1210)、全麥粉(CF1212)等。其中,谷物是作物的組名稱,谷物組下屬多種作物,包括小麥、玉米、水稻等多種作物;小麥、面粉等屬于單個商品;谷物和小麥屬于植物源性商品;面粉、麩皮、麥胚、全麥粉等則屬于加工后的小麥產品。針對以上小麥相關商品,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已經制定了141項限量標準,其中谷物35項、小麥67項、面粉11項、全麥粉10項、麥胚14項、麩皮4項。

    3、GB 2763和CAC標準的比對分析

    從作物分類的角度看,我國的糧食作物分類與國際食品法典有一定差異。GB 2763中我國糧食作物分了5個亞組,CAC標準中谷物組下沒有進一步區分亞組。目前,CAC正進行作物分類修訂,新版的作物分類將谷物分成了6個亞組,分別為小麥、大麥、水稻、高粱和小米、玉米、甜玉米。如此分類較GB 2763更為細致。

    將GB 2763—2016與CAC標準進行比較與分析,發現目前我國標準與CAC標準在小麥上的殘留限量基本一致的有32項,不一致的也有32項(寬嚴尺度);還有16種農藥CAC已制定了小麥上的殘留限量標準,我國尚未制定,主要是新農藥,如氟吡草酮、聯苯吡菌胺等。32項標準不一致的農藥中,我國寬松于CAC標準的有14項,CAC寬松于我國的標準有18項。分析CAC標準寬松于我國標準的原因,與使用方法有關系,比如高效氯氰菊酯,我國規定為0.2 mg/kg,CAC規定為2 mg/kg,但CAC標準注明了其用途為商品收獲后使用,我國未注明。類似情況還存在于敵敵畏等農藥上。我國寬松于CAC標準的農藥限量中,值得注意的是多菌靈,我國規定的標準是0.5 mg/kg,而CAC僅為0.05 mg/kg(表1)。

 GB 2763與CAC標準在小麥上的殘留限量對比

    CAC標準和我國標準在殘留物定義方面有所不同。我國標準GB 2763中對殘留物的定義為:由于使用農藥而在食品、農產品和動物飼料中出現的任何特定物質,包括被認為具有毒理學意義的農藥衍生物,如農藥轉化物、代謝物、反應產物及雜質等。

    CAC對殘留物的定義分為兩種:一種是用于法規監測的殘留物,相對較簡單,一般是利用多殘留分析方法易于檢測的化合物;另一種是用于風險評估的殘留物。

    一般而言,這兩種殘留物定義相同,但在某些情況下,風險評估殘留物定義包括多個代謝物。由此導致兩個標準中,對于部分農藥殘留物的定義不一致。比如吡蟲啉,我國規定殘留物定義為吡蟲啉,而CAC規定為吡蟲啉和包含6氯煙酸部分的所有代謝物。

    針對某些化學結構、殘留物相似的農藥,CAC還制定了農藥組限量標準。典型代表是二硫代氨基甲酸鹽類(dithiocarbamates,DTCs)殺菌劑組限量。DTCs是由母體化合物二硫代氨基甲酸衍生而來的有機硫類殺菌劑,自從有研究顯示,其代謝產物乙撐硫脲(ETU)有致畸、致癌作用以后,該類農藥的安全性受到質疑。CAC制定了DTCs類農藥的限量標準,包括福美鋅、福美雙、丙森鋅、代森聯、代森錳鋅、代森錳6種農藥,監測殘留物定義為二硫代氨基甲酸鹽類農藥,風險評估殘留物定義還包括乙撐硫脲。GB 2763中并沒有DTCs類農藥的組限量,而是根據農藥登記情況,具體制定了限量標準。由于對各DTCs類農藥的殘留物定義是一樣的,因此在GB 2763中各DTCs類農藥的限量標準也一樣。

    另一個例子,有關2,4-滴的限量標準中,包括了2,4-滴的各種鹽和酯,殘留定義為2,4-滴。CAC并沒有制定單個的2,4-滴鹽和酯的限量標準,GB 2763則制定了2,4-滴和2,4滴鈉鹽、2,4-滴丁酯、2,4-滴異辛酯等限量標準。類似情況還有2甲4氯,CAC建立的2甲4氯標準涵蓋了2甲4氯鹽和酯的農藥,而GB 2763則分別建立了2甲4氯和2甲4氯異辛酯的限量標準。

    4、小麥限量標準與小麥農藥登記的一致性

    根據中國農藥信息網的登記產品查詢結果,截至2019年3月1日,我國在小麥上登記的農藥產品有3 229個,登記較多的有效成分有吡蟲啉、三唑酮、苯磺隆、戊唑醇、炔草酯、雙氟磺草胺、多菌靈、唑草酮等。現有的大部分登記產品均已有相應的限量標準,但最近幾年新登記的有效成分如氟啶蟲胺腈、雙唑草酮、環吡氟草酮等尚未制定限量標準,對于新登記的農藥產品,建議加快制定限量標準。還有一些有效成分在我國已不再登記使用,比如丙硫菌唑、地蟲硫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甲硫威、久效磷、硫環磷、硫線磷、氯磺隆、丁苯嗎啉等,建議修訂這些農藥的限量標準至方法的檢出限。

    例如,我國沒有丁苯嗎啉登記產品,但制定的小麥限量標準為0.5 mg/kg,比CAC的0.07 mg/kg還要寬松;甲基毒死蜱在麥類作物的限量標準為5 mg/kg(CAC為3 mg/kg),但國內僅有兩個甲基毒死蜱制劑產品,分別登記防治棉花棉鈴蟲和甘藍菜青蟲,并無在小麥上的登記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與CAC標準保持一致。總體而言,我國小麥上登記農藥產品及其限量標準的匹配性還需進一步提高。

    5、小結

    近年,我國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制定取得了長足進步,標準的數量和質量有較大提升,大部分農藥登記產品已經制定了相應的限量標準,小麥中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數量達到了173項,涉及的農藥品種153個,基本滿足農業生產需要。但也有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1)某些農藥的限量標準與生產實際使用的登記產品不匹配,比如一些新農藥未及時制定相應的限量標準,而一些不再登記使用的老農藥品種,其限量標準又比較寬松;(2)國內標準與CAC存在一定差異,在兩者都制定了的農藥限量標準中,一致的僅占一半,部分限量標準差別較大,需要具體分析是否進行調整或做多大調查;(3)部分農藥的殘留物定義與國際標準不一致,建議根據風險評估用途和監測用途對殘留物定義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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