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產品不合格,法院為啥只判賠兩倍貨款?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19-11-21 9:47:00 |
肥料廠家無法證明自己的產品為合格產品,即拿不出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而合作社種植的百畝水稻使用該廠家銷售的肥料后平均畝產只有449斤。理論上肥料廠家賠償合作社全部損失毋庸置疑了,但是最近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判決卻耐人尋味。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最終選擇為此一審判決。即肥料生產廠家退還貨款2.73萬元并賠償兩倍貨款,對合作社18.9萬元的減產損失訴求不予支持。 事件回顧: 農戶預估損失18.9萬元,而一審法院只判賠兩倍貨款 2015年秋季,禹城市市中辦武田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武田合作社”)在禹城市市中辦石老村承包基本農田,其中100畝用于種植水稻。 2016年6月,禹城市魯化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禹城魯化”)向武田合作社推銷其化肥,雙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供方免費提供5畝玉米實驗田,同時保證需方的水稻產量在每畝1800斤以上,其中因為自然災害或者管理不當而造成減產,供方概不負責。合同簽訂后,武田合作社支付貨款13680元,禹城魯化交付多維金酶肥套餐5.5噸。同時,禹城魯化的業務員手寫套餐使用明細,列明各種化肥的使用數量情況建議。 2016年當年,武田合作社種植的100畝水稻使用禹城魯化的肥料,實際畝產只有449斤,與承諾的1800斤/畝的差距巨大。因對水稻產量不滿意,武田合作社于2017年8月1日提起訴訟,要求禹城魯化賠償損失189126元。 禹城魯化作為生產化肥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生產資格和能力,對于武田合作社提出的其化肥沒有生產許可證和合格證,禹城魯化應當提供證據和相關規定證明,而禹城魯化口頭說明不需要許可證,不應認定其合法性。 雖然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承諾:保證需方的水稻產量在每畝1800斤以上,其中因為自然災害或者管理不當而造成減產,供方概不負責。但是水稻收成不僅僅依賴于化肥,生長環境、種植技術、日常管理等方面均可以影響產量。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在合同中對產量做出具體數字的約定承諾,武田合作社將水稻減產的原因全部歸結于被告的化肥功用方面顯屬不公,訴求缺乏直接、有力的因果關系方面的證據支持。 因此,一審法院判定,禹城魯化的產品有瑕疵應當負擔一定的責任。以退還已付貨款13680元并同時負擔貨款兩倍27360元(13680×2=27360)之賠償責任為宜。 雙方均不能為其說辭證明,合同約定成關鍵因素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本案判決書上就出現原告、被告均為上訴放的情況。 武田合作社在上訴樹中表示:由于肥料不合格,造成水稻大量減產,應占損失的70%。禹城魯化的肥料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且應當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在農業部規定的網站上登記方可生產。而且肥料登記網站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均沒查到禹城魯化單位的情況,可以推定禹城魯化的化肥為不合格產品。武田合作社認為原審法院不顧案件事實情況,主觀臆斷損失為貨款的兩倍,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以至于適用法律錯誤,提出追加賠償10萬元。 而禹城魯化認為,合作社沒有證據證實肥料不合格。合作社在采購化肥之前已種植完畢,其禹城魯化指導合作社作為將化肥作為底肥導致減產的說法不成立。合作社的損失產量是多少?損失多大?現有的證據都不能證明,因此合作社主張的損失金額因果關系等等都不能認定,其上訴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二審法院,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合同第二條約定質量標準及技術要求為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如產品質量不合格由供方全部負責。禹城魯化沒有舉證證明所供化肥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證據,其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購銷合同第四條承諾:保證需方的水稻產量在每畝1800斤以上,其中因為自然災害或者管理不當而造成減產,供方概不負責。法院表示,在合同中對產量做出約定承諾,存在締約過失,應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武田合作社將水稻減產的原因全部歸責于禹城魯化顯屬不妥,其訴求缺乏直接、有力的因果關系方面的證據支持,且禹城魯化的訴訟請求數額亦沒有充分有效的事實依據。 二審法院表示維持原判,不予支持在原審決基礎上增加10萬元的訴求。 思考:產品不合格,而恰逢作物減產,賠償如何判定? 平均畝產499斤理論上應該視為減產,企業拿不出肥料產品合格的出廠證明,理論上也可以判斷為不合格的產品。那么為何最后,只退還了貨款,并未對農戶水稻損失進行賠償呢?其實問題就出現在證據方面。 一審、二審法院均反復強調,雙方由于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所以法院只能選擇各打“50大板”,這也是為何一審判決后涉事雙方都對判決結果不服,同時作為上述放的原因。 農藥生產銷售前必須要經過登記,與農藥登記管理不同的是,《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表示,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也就是說,有些肥料品種是免于登記的,所以在相關網站上能否查到該產品有無登記,并不能證明產品是否合格。所以上述案件中農戶提出沒查到就是不合格的說法也是不準確的。 但《肥料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說明,肥料產品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合格的產品應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而本次案件中,禹城魯化不能證明其肥料合格,并未提供生產及合格證明,也基本可以認定為三證不全,即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那么損失有了,使用的肥料產品不合格,農戶訴求損失賠償不是里說應當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肥害的確認還有關鍵的一點,即證明減產與使用的肥料有因果關系或者關系有多大,這是最終賠償定責的一個主要條件。 所以如果本案從合作社的角度出發,如果要想讓肥料企業賠償作物損失。那他就要想法證明,減產是由于使用該肥料導致的,這個是需要專業機構檢測的。另外就是損失的評估,這個也是需要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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