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農業發展良“芯”,種業侵權“十宗罪”發布! |
來源:網絡 2019-9-11 9:29:00 |
知識產權保護對營造良好市場環境、規范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在農業領域,植物新品種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類型。良種是農業發展的“芯片”,也是我國農業在全球市場競爭中取得發展主動權的關鍵。 正值金秋農忙,當前正是種子入庫加工的關鍵期,也是源頭治理的重要窗口期。9月10日,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在甘肅張掖聯合舉辦農作物種子打假維權現場活動,并發布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以案示法,正確引導植物新品種維權執法,推動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種業自主創新服務。 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01、利馬格蘭歐洲訴黑龍江陽光種業有限公司等侵害玉米“利合228”植物新品種追償權糾紛案,依法判決陽光種業有限公司補償利馬格蘭歐洲損失363.75萬,將原審定品種“哈育189”名稱變更為“利合228”,將審定公告中的育種單位由“黑龍江省農業科學院玉米研究所、黑龍江省陽光種業有限公司”變更為“利馬格蘭歐洲”。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品種權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對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并強調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程序不會產生新的民事權利。 02、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與四川中升科技種業有限公司、博白農科所等互訴水稻“博Ⅲ優273”等品種權侵權與許可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四川中正與四川中升《品種轉讓協議無效》,酌情判定中正公司賠償博白農科所等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只有經品種權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第三方才能繼受合同權利義務,成為許可合同當事人。未獲得許可,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03、安徽皖墾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許昌市大推廣種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小麥“鄭麥9023”品種權侵權糾紛案,依法判決大推廣公司直接在安徽銷售“鄭麥9023”的行為侵犯皖墾公司享有的“獨占實施許可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萬元。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被許可人未按獨占許可約定的地域范圍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構成侵權。種子銷售商應依法審查種子合法來源,盡力避免銷售侵權種子。 04、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張紹滿等侵害小麥“寧麥13”品種權侵權糾紛案,依法責令侵權方立即停止侵權,并酌定賠償明天公司5萬元。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如何通過公證程序和農業行政執法程序依法收集證據,證明個體工商戶銷售白皮包裝種子構成侵權,并成功維權。 05、四川宜賓市宜字頭種業有限責任公司等訴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宜香1A”品種權侵權糾紛案,依法判決隆平高科公司超出許可期限使用庫存的“宜香1A”組配生產“宜香305”構成侵權,賠償宜賓農科院損失50萬元。 超出許可期限使用在許可期限內庫存的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構成品種權侵權;生產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公開銷售的,不屬于科研及育種例外。 06、史凈泉與魏翠蘭等互訴對方不當行使小麥“蘇科麥1號”共有品種權糾紛案,依法判決共有品種權人史凈泉和魏翠蘭等與他人簽訂的品種權獨占許可合同無效。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共有品種權人應按約定行使權利,如無約定,可以自己實施或者普通許可他人實施,未經共有人同意不能排他或獨占許可他人實施,也不讓轉讓品種權。 07、科沃施種子歐洲股份公司請求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農業局處理賈國濤侵犯玉米“德美亞2號”品種權侵權及無證生產案,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農業局責令賈國濤停止違法行為,涉案生產的種子做轉商處理。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品種權人能夠通過快速有效的農業行政執法程序,成功制止侵權,有效阻止侵權種子進入市場。 08、武漢大學請求復審水稻“珞揚69”駁回品種權申請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依據復審請求人提交的褐飛虱抗性鑒定報告及抗性特異性分子標記序列,判定“珞揚69”具備特異性,撤銷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作出的駁回決定。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植物新品種所應具備的特異性不應局限于《植物新品種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指南》所列性狀,如發現申請品種具備其他性狀的,應充分說明并提供證據。專業機構出具鑒定報告可以成為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和復審委員會重要的認定依據。 09、安徽永民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請求宣告授權品種大豆“菏豆13”無效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根據田間DUS重新測試結果,判定“菏豆13”具備特異性,駁回請求人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維持“菏豆13”品種權有效的決定。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授權品種不符合授權要件的,任何人可以向復審委員會提起品種權無效宣告程序,復審委員會會根據程序,通過DNA分子鑒定、DUS測試等進行審查,確保符合授權條件的植物新品種得到保護。 10、黑龍江省福德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請求玉米“北301”品種更名復審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根據請求人提供的證據,同意將授權品種“北301”更名為該品種的審定品種名稱“北單2號”。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育種者在生產經營授權品種時,品種名稱要符合相關規定,確保一品一名,品名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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