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質量合格卻被口頭要求罰款?面對這樣的情況怎么辦? |
來源:中國農資傳媒 2019-9-2 10:11:00 |
案情介紹:甲公司于2019年3月購進某品牌磷酸二銨2000噸,并于月底委托質檢機構在倉庫進行了批次抽樣,檢驗報告結論為全項合格。乙農資經銷部于2019年4月份從甲公司購進5噸前述產品用于銷售,丙市場監督管理局乙農資經銷部經銷的產品進行了抽檢,并由丙市產品質量計量檢測所出具了詳細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實物質量合格,標識不合格(未注明生產日期),依據相關的質量抽查實施方案,綜合判定合格。但是,丁工商所卻要針對“標識不合格”的問題擬對經銷商進行行政處罰,處罰金額高達4萬元,并且僅是口頭要求交納罰款,幾經交涉,罰款數額降低為2萬元,之后又變更為7500元,可是丁工商所堅持不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卻依然要求甲公司繳納罰款。對此,甲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并列舉四個理由: 一是甲公司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就已經委托具有權威的單位(某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各項指標均合格。 二是某市產品質量計量檢測所的檢驗報告也對該批產品綜合判定合格。 三是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條第四款“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規定,磷酸二銨產品不屬于限期使用的產品,即使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章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應給予行政處罰。 四是甲公司要求提供相關執法記錄,即使該批產品都沒有生產日期,但由于該批產品各項指標都合格,且磷酸二銨也沒有保質期,更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和后果,所以也不應給予罰款處罰。同時,甲公司呼吁媒體關注農資罰款的亂象,希望相關部門依法進行市場管理管理,并依法執法,給農資行業一片藍天凈土。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企業依法維權的行政爭議案件。本案難能可貴的是甲公司依法行使了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及時提出了相關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能夠據理力爭,有效地維護了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3.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律師觀點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一定要依法經營,當遇到行政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或者因履行相應職權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積極配合,并協助執法機關進行調查或收集相關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在調查或處理過程中,企業并非一味地被動接受,而是要依法運用好法律賦予的相應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是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根據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二是對于行政機關告知擬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是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四是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
相關閱讀 |
海鹽當化肥 涉案金額上億元 |
青島種子打假用DNA技術,銷毀假劣種子3300公斤! |
農資3·15:假肥春風得意,農民苦不堪言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