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刑期20萬罰金!銷售禁限用農藥經銷商獲重罰! |
來源:網絡 2019-7-26 8:54:00 |
農藥事關農產品質量、人畜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問題,其生產、銷售等行為均受國務院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約束。 據了解,廣西男子吳某為牟利,在海南多個市縣,非法批發銷售限用和禁用農藥,經營數額高達483萬余元。一審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萬元。吳某上訴后,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2013年8月1日,海南某農資公司聘請吳某為儋州某營銷部部長,2016年8月22日,吳某被該公司解聘。之后,吳某在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也不具備農藥配送及零售資格的情況下,擅自以“儋州某農資銷售部”的名義,購進除草劑、殺蟲劑等各類經國家《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農藥產品,批發銷售到儋州市及白沙縣、昌江縣、東方市等地,獲取非法利益。 2017年3月9日,儋州市農業執法人員發現吳某銷售農藥,便將其存放農藥的倉庫查封,并扣押一批農藥。經鑒定,該批農藥價值106.3709萬元。事后,吳某仍繼續批發銷售農藥。 2018年1月8日,儋州市農業部門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18年1月29日,公安機關民警與儋州市農業執法人員,對吳某的辦公室進行搜查,繳獲大量儋州某農資銷售單據及客戶電話本等財物。 經對單據進行核算,從2016年8月22日至案發,吳某銷售的限用類農藥數額共計457.5074萬元。另外,吳某違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到案發,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百草枯”水劑農藥數額共計26.486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非法銷售限用和禁用農藥,非法經營數額共計483.9935萬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吳某上訴后,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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