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業農村廳發布信息,經營假農藥案處罰似乎不妥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 2018-12-21 10:26:00 |
根據江西省農業農村廳案情公開欄目近期發布的信息,某縣農業局作出的某項行政處罰似乎不妥。 這起案件為某農藥化肥經銷部經營假農藥案。某縣農業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予以如下處罰:1. 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2167元;2. 沒收假農藥5箱(200ml/瓶x20瓶/箱);3. 處以罰款計人民幣2833元。據悉,處罰決定書下達15日內,違法主體已履行處罰決定。 事實上,《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經營假農藥;”因此,只要認定存在經營假農藥行為,除了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外,罰款金額至少5000元。而某縣農業局除了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外,只對違法主體罰款2833元,明顯不符合上述規定。 《農藥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首先規范了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包括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此希望今后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在辦理類似案件時,切實引起高度重視,正確把握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不違規!不該罰的罰了或者該少罰的多罰,是亂作為;該罰的不罰或少罰,則是不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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