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慶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的假農藥案,你怎么看?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 2018-6-21 10:48:00 |
最近網上公開了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的一份編號為(2017)渝0240民初255號的民事判決書。 筆者認為,本份判決書中法官因為“被告出售的農藥霜脲·錳鋅殺菌劑在《農藥登記證》以及中國農藥信息網的登記信息中作物范圍僅僅標識為黃瓜,然其售賣的標識上卻有葡萄,兩者不一致時應當以《農藥登記證》以及中國農藥信息網上載明的信息為準,如此應當認定被告出售的農藥霜脲·錳鋅殺菌劑針對葡萄為假農藥”的行為是不當的。 本案發生在2016年,應當適用修訂前的《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前的《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下列農藥為假農藥:(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由此可以看出,在當時情況下,判定農藥是不是假農藥,必須根據國家法定檢驗檢測機構的商品質量檢驗結果。本案中涉及的霜脲·錳鋅殺菌劑,“外包裝對農作物施用的范圍標識為黃瓜,防治對象為霜霉病。在外包裝上有小的圖示標識為葡萄霜霉病。在外包裝內的小包裝中的使用常識中標識有主治葡萄霜霉病”,因此很有可能存在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違規行為,但在未進行質量檢測的情況下,不應該直接認定為假農藥。 事實上,石柱縣農業委員會出具的關于原告反映施用農藥霜疫·錳鋅殺菌劑引起葡萄藥害相關事宜的回復中也指出:“經實地察看,原告施用霜脲·錳鋅殺菌劑后的地塊有以下二種表象:一是施用霜脲·錳鋅殺菌劑的大棚內的葡萄確實存在‘引起葡萄病變不受看’的現象;二是施用霜脲·錳鋅殺菌劑后的大棚內套袋的葡萄沒有出現‘葡萄病變’的現象。同時詳細了解原告用藥的方法、劑量等情況,我們初步認定是原告自己用藥操作不當‘引起葡萄病變不受看’的現象……” 當然,筆者沒有看到本案件的后續報道,被告是否提起上訴不得而知。但是,建議有關地方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意見,慎重行事,科學決策,盡最大可能避免錯案發生,切實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有關當事者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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