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農藥經營者這些行為涉嫌違法犯罪! |
來源:農視網 2018-5-26 9:19:00 |
之前我國農資市場呈現農資店泛濫、藥害事件頻發、惡性競爭激烈、資源浪費嚴重的特點,為了遏制這些問題,新的《農藥管理條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果農藥經營者還沒有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那么,8月1日起,嚴厲的處罰正在靠近。 農藥經營者這些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將會受到最嚴厲的處罰! 違法行為一: (1)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2)經營假農藥; (3)經營劣農藥; (4)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處罰措施: 責令停止經營;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 違法經營假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違法經營劣質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二: (1)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2)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3)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4)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處罰措施: 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違法行為三: (1)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2)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3)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 (4)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處罰措施: 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從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間,可以說是新《農藥管理條例》的政策緩沖期,農藥經營者應在管理辦法施行一年內達到規定的條件,并依法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還未辦理的要抓緊了,別給自己增添不必要的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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