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農機購置補貼到底有多難?經銷商為什么鋌而走險?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2018-5-19 8:53:00 |
農機購置補貼,是中央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繁瑣復雜的補貼手續和流程,讓購買農機的農民和銷售農機的經銷商苦不堪言。為了能領到補貼,一些農民不得不長途跋涉,跨市縣甚至跨省購機。為方便農民購機,不少農機經銷商不得不采取借身份證等違規辦法,幫助購機戶“代辦”“包辦”補貼手續。在河南、山西等農業大省,甚至因此催生了代辦、包辦農機購置補貼的所謂“套補”產業鏈。 近期,在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就發生了兩起農機經銷商借當地農民身份證、幫助購機戶套取購置補貼的案件。兩名“代辦”手續的農機經銷商和63名出借身份證的農民,均以詐騙罪被判刑。領取農機購置補貼到底有多難?居然要以失去自由為代價?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2名農機經銷商牽連63名農民 套取補貼資金被判刑 牛書軍、孟慶安是開封市祥符區的農機經銷商。自2013年以來,他們跨區到開封市鼓樓區借當地農民身份證,虛構鼓樓區農民購買農機事實,套取農機補貼資金256.9萬元。最終,牛書軍、孟慶安及63名出借身份證的農民被鼓樓區法院以詐騙罪判刑。 以牛書軍為例,其為開封市祥符區鑫源農業機械銷售處負責人,他套取農機補貼的行為主要發生在2013年以后。針對部分農民不愿全價購機和申請補貼難的現象,牛書軍便墊資以補貼后的價格銷售農機,再虛構購機事實,將補貼資金套取出來,既減輕了農民購機資金壓力、省卻農民申請補貼的麻煩,又能以低價提高農機銷量,甚至有省外農民也不辭辛苦找其購機。 據鑫源農業機械銷售處工作人員介紹,其公司“代辦”補貼分兩種情況:一是對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公司提供代辦農機補貼服務,在以補貼后價格售機后,需要購機農民交2000元押金,待補貼款到賬后,由購機農民和公司人員共同把錢取出來;二是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客戶,由公司借農民的身份證,給出借身份證的農民500元“好處費”,而后由公司辦理補貼手續。 據多位出借身份證的農民反映,農機補貼款撥到農民個人銀行卡后,由經銷商派人將錢取走,留給出借身份證的農民500元好處費。多數農民對出借身份證套取補貼的嚴重性并不知情。 “先買后補”全價購機“后遺癥” 手續多、歷時長 2012年起,國家相關部委開展補貼資金級次下放、農民全價購機等新措施,農民從“差價購機”變為“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農民全價購機后,需攜帶相關手續自己辦理補貼申請。 “先買后補”全價購機實施后,部分地區補貼指標緊張、手續繁瑣和資金兌付歷時過長,以致部分農民圖省事、圖便宜,不惜跨省、跨縣找牛書軍購機。 家在蘭考縣閆樓鄉的趙先生,2013年6月,跨縣到牛書軍處,以補貼后的價格購買了1臺已提前報過補貼的小麥收割機。當問他為何不在當地購機,他說:“在當地申請農機補貼,要花錢送禮,還要等一兩年才會批下來,直接找牛書軍購機,又便宜又省事兒。” 在補貼手續繁雜方面,據受訪購機農民張先生反映,“補貼不是申請難,就是太麻煩”。以開封市鼓樓區為例,農民申請購機補貼要到社區、辦事處、縣級農機部門來回跑多趟蓋6個章,網上申請通過后,農民要在規定日期內購機,再將購機發票及復印件交給農機部門,后由農機部門回訪查驗是否真實購機。 縣區間指標使用不均衡 經銷商“鋌而走險” 農機補貼資金級次下放后,補貼資金由省級結算變為縣級結算,各地補貼資金規模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鄉村從業人員等因素確定。縣級結算下,部分縣區間補貼指標使用存在不均衡的現象。部分地區指標緊張,補貼申請難,歷時長,甚至有農民直言要“托關系、走后門”。 以開封市的禹王臺區和通許縣為例,據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2017顯示,截至2018年3月27日,禹王臺區和通許縣中央補貼資金使用比例(含報廢)分別為8.18%、98.21%。 據業內人士反映,正是因農機購置補貼指標地區間使用不均衡,農業縣指標不夠用、城區用不完,使得經銷商跨區套取補貼資金有機可乘。同時,部分地區補貼資金使用效率低,也增加了農民購機資金壓力和時間成本。 據記者了解,經銷商“代辦”農機補貼之所以能成功,還在于相關部門查驗購機真實性的機制不夠健全。 減輕農民購機資金和時間成本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伯陽說,在農民全價購機、自主申請補貼的模式下,政府要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一是針對符合購置補貼條件的農民,允許經銷商提供代辦服務,嚴查經銷商為不符合條件的組織或個人代辦補貼申請,二是針對補貼資金兌付時間長的問題,建議限定資金兌付時間期限,避免補貼兌付“遙遙無期”。 業內人士建議,減輕農民購買大型農機的資金壓力,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健全對農民購機真實性的審核機制,加強對人機合影、回訪查驗等環節的工作力度,避免走過場,堵塞違法套取農機補貼的漏洞。 目前案件正進入二審階段。對牛書軍、孟慶安案是否構成詐騙罪,一些律師有不同的看法。常伯陽、河南論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建武等認為,針對農民購機不好辦理補貼的問題,牛書軍以補貼后的價格銷售農機,而后借當地農民身份信息申請補貼,把錢收回來,不應視為非法占有補貼資金;從根本上講,農機銷售給了符合條件的農民,補貼實惠最終落到了農民,不能簡單視為違法行為。 2014年,原農業部辦公廳在《關于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有關問題的意見》中,對“河北、河南等地農民借用山西省農民身份證,在山西購買農機具,并在山西省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手續”的情況,專門給出意見,認為:“河北、河南等地農民借用山西省農民身份證,在山西購買農機具,并在山西省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手續的行為有不合理因素,但從根本上講,農機具還是在農民手中,還是用于農業生產,補貼實惠最終落到了農民,符合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導向,達到政策目的,不宜簡單視為違法違規行為,也不宜將此認定為給國家造成資金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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