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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農藥登記資料的轉讓及委托加工分裝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8-1-10 10:27:00
    

    從事農藥登記這么多年來,在跟農藥企業人員尤其是銷售人員的交流中經常會被問到,能幫著借某產品的農藥登記證嗎?最近則還有人問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里是不是寫了可以轉讓了?這都讓我很驚奇,原來很多人對農藥登記證的認識比較模糊。甚至有人誤將其當作知識產權的一種承載,以為可以轉讓。

    其實根據現行的農藥登記政策來看,直接把別人的農藥登記證拿來用是萬萬不可的,因為這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規定,這就如同拿了別人的身份證來用一樣了。另外,《農藥管理條例》中涉及轉讓的內容是登記資料的轉讓,而不是農藥登記證的轉讓。相信這讓很多人失望了,但是從農藥監管的角度來講,是不可能允許農藥登記證轉讓的,那將必然會引起農藥市場的混亂。

    農藥登記證性質

    農藥登記證是國家法定機關準予農藥企業生產、銷售其農藥產品的證明文件。從法律意義上講,它是一種行政許可證件。因為取得農藥登記證前的產品研發及資料準備過程中我們會突破很多的工藝、技術難題,并且開展大量的試驗研究,所以有人會誤以為農藥登記證是一種知識產權的載體,但是農藥登記證是區別于知識產權的。下面我們來看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表1)。

淺議農藥登記資料的轉讓及委托加工分裝

    表1中涉及農藥或農藥登記的法律法規決定了農藥登記證的性質是行政許可。那我們看下針對文章開始提到的疑問相關法律給出的解釋。

    農藥登記證不能轉讓的法律依據

    既然農藥登記證是行政許可,那一定要遵從《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另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第六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我們可以得出1個結論,農藥登記證是行政許可,不能轉讓、出租、出借,而且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會面臨嚴重的處罰。

    既然農藥登記證不能轉讓,那如有的農藥企業雖然取得了農藥登記證,但可能會因為產能限制、成本太高或者尚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等問題造成了無法自行開展生產、不能滿足銷售需求甚至想放棄登記證的怎么辦?另外,僅擁有生產許可證的農藥企業是否可以代加工還是只能去辦理農藥登記證才能開展生產?

    《農藥管理條例》中的農藥登記資料轉讓以及委托加工、分裝等規定給了我們答案。

    農藥登記資料轉讓

    那我們來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新農藥研制者可以轉讓其已取得登記的新農藥的登記資料;農藥生產企業可以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農藥生產企業轉讓其已取得登記的農藥的登記資料。”仔細看會發現,這里允許轉讓的是登記資料,并不是農藥登記證。

    關于《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四條,需要說明一下,這里的“農藥生產企業”指在中國境內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有生產資格企業,而“相應生產能力”則是指受讓方要取得至少包含受讓原藥品種或者制劑劑型的農藥生產許可證。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轉讓農藥登記資料的,由受讓方憑雙方的轉讓合同及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登記資料申請農藥登記。資料轉讓后,注銷轉讓方登記證。農藥登記資料轉讓是區別于農藥登記資料授權的,《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獨立擁有的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完整登記資料,可以授權其他申請人使用。”每個產品登記資料轉讓只能有1次,但是登記資料授權是沒有次數限制的。

    委托加工分裝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所以加工、分裝的委托人應取得農藥登記證,受托人應該至少取得相應范圍的農藥生產許可證。

    根據《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農藥生產,包括農藥原藥(母藥)生產、制劑加工或者分裝”,委托加工、分裝的產品只能是制劑產品,不能是原藥產品。

    根據《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農藥生產企業在其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內,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接受新農藥研制者和其他農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也可以接受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委托,分裝農藥。”可見,農藥生產企業在其生產許可范圍內可以接受新農藥研制者和其他農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但只能接受向中國出口農藥的境外企業的分裝農藥委托。

    總結起來,根據企業擁有的證件情況,不同的產品允許生產、資料轉讓及受讓、委托加工及被委托、委托分裝及被委托的情況如表2所示。

淺議農藥登記資料的轉讓及委托加工分裝

    這樣來看,農藥登記證跟農藥生產許可證的相互制約的情況就給解決了。能盤活很多沉睡中的農藥登記證,也讓許多僅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能開展生產。企業獲得了農藥登記證就可以依法委托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農藥生產企業進行加工、分裝,不會限制生產了。取得了生產許可證也可以依法接受相應企業的委托加工、分裝。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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