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新含量登記要不要做殘留,藥效試驗做1年還是2年?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5-13 9:58:00 |
新含量登記是農藥產品登記中的一種重要登記類別,所謂新含量指的是產品中的有效成分已有登記、劑型與已登記過的產品相同,而含量(混配制劑配比不變,含量變化)尚未在我國登記過的制劑。根據企業的產品登記狀況,新含量制劑可以分為相對于本企業已登記產品為新含量和相對于其他企業已登記產品為新含量兩種。 這個區分比較好理解,比如說某企業A現欲申報登記30%草甘膦異丙胺鹽水劑正式登記(登記作物及對象:柑橘樹雜草),且此前該企業已經獲得過41%草甘膦異丙胺鹽水劑(登記作物及對象:柑橘樹雜草)的正式登記,則此次申報登記該企業可以按照相對于本企業為新含量類別申報登記,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資料。 而當某企業B想要登記含量為32%的敵草快水劑,而目前國內已經正式登記的敵草快水劑含量分別為10%、15%、20%、25%,且此企業此前從未登記過敵草快水劑產品時,企業可以選擇按照相對于其他企業新含量登記類別進行登記。 企業按照相對于其他企業已登記產品為新含量時,如果申請的農藥有效成分在新農藥保護期內,則申報登記的過程中需要提供的資料與“新農藥和新農藥保護期外農藥”提供登記資料;如果所申請的產品有效成分已過新農藥保護期,但是在正式登記保護期內時,則需要按照“新制劑或新混配制劑”提供登記資料。若有效成分在正式登記保護期外,則殘留試驗資料可能會出現可以申請減免的情況。 因此,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的主要是相對于本企業新含量登記類別需不需要做殘留?藥效需要做幾年的問題? 一般常見的情況,企業按照相對于本企業為新含量的登記類別申報正式登記時,但含有的新登記使用范圍或新登記使用方法時企業需要按照新劑型的要求提供2年多地的田效試驗報告。相反如果所申報登記的新含量產品不含新的使用范圍或新登記使用方法時,僅需要提供1年多地的藥效試驗報告。也就是說,就上述企業A如果確定按照相對本企業新含量提交登記資料,則可以提交1年多地的田效試驗報告(具體需要提供幾地需要根據有效成分及農藥類別等確定)。但如果,該企業想要申報登記的作物及防治對象為蘋果園雜草,則企業需要按照新劑型的要求提供2年多地的田效試驗報告。 殘留方面,所申報登記產品需不需要提供殘留資料,及對殘留資料的要求主要與有效成分有沒有過新農藥登記保護期、正式登記保護期,所登記的產品是否涉及新使用作物或使用方法有關系,具體的要求如下: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記作物或使用方法的產品應當提供在我國境內2年以上的殘留試驗報告;對有效成分已登記作物和使用方法的產品,應當提供在我國境內1年以上的殘留試驗報告。 對申請新含量登記產品,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提供我國殘留試驗結果摘要資料或相關書面說明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殘留資料要求: 已有擁有殘留資料的申請人在我國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劑型、使用范圍和方法正式登記6年以上,且申請登記產品的該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提供獨立擁有相同有效成分、劑型、使用范圍和方法資料的已登記者的授權,且申請登記產品的該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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