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69號國務院令,公布《農田水利條例》。該《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發展農田水利,要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則。
《條例》對農田水利規劃的編制程序作了規定,要求編制規劃要統籌考慮農業生產需求、灌溉排水發展需求、環境保護等因素,廣泛征求意見,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條例》明確,工程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要求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竣工驗收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民代表參加,并建立工程檔案。《條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類型和投資主體,確定農田水利工程相應的運行維護主體,明確運行維護職責,加強對履行管護責任的監督,完善工程設施保護要求。《條例》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農田灌溉用水有償使用并合理確定用水價格,鼓勵推廣應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鼓勵采取先進適用的農田排水技術和措施,糧食主產區和嚴重缺水、生態環境脆弱地區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優先發展節水灌溉。
《條例》明確,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的方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經營,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支持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農田灌溉、排水和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