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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事故行政鑒定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6-5-25 11:02:00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在現代農業生產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農藥質量、農藥標簽不合格、技術指導失誤或者農藥不合理使用等多方面原因往往造成農藥事故,影響農作物生長,造成大面積減產,甚至嚴重時會顆粒無收。由于產生農藥事故的原因復雜多樣,法律依據嚴重不足,農藥事故行政鑒定成為目前農業執法面臨的難題之一,農藥事故行政鑒定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農藥事故行政鑒定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1 農藥事故與農藥事故責任

  1.1 農業生產事故與農藥事故概念

  農業生產事故,指農業生產過程中因使用種子(種苗)、農藥、肥料等農業生產資料或者栽培、氣候、污染以及使用不當等原因,農作物生長停滯、植株變態異常甚至死亡、產量和品質等受到不利影響,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根據事故誘發因素的不同,大致可分為種子事故、農藥事故、肥料事故和環境污染、災害性天氣等其他因素導致的農業生產事故。

  農藥是農業生產事故極其重要的影響因素,本文所討論的農藥事故屬于農業生產事故的一部分,是指農業生產中發生的與農藥質量或者農藥使用有關的生產事故,不包括農藥生產、運輸、經營中與農業生產無直接聯系的安全生產事故。之所以不用農藥藥害的概念,之所以不用農藥質量事故或者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概念,意在避免先入為主地判定事故是由農藥質量不合格或者使用不合理導致的。

  1.2 農藥事故特點

  農藥事故往往是各類因素綜合作用引發,主要有以下特點。

  1.2.1 發生原因的多元交互性

  農藥對生物產生的影響與水、肥、藥等物質的存在密切相關。對生物來說是多種物質共同作用的結果。農藥事故的產生除了受農藥影響外,也受到種子、水分、施肥、中耕、培土、病蟲害防治、土壤肥力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要充分考慮作物生長期間的氣候環境狀況、土壤與水分狀況及田間管理情況。

  1.2.2 損害結果的規模群體性

  農藥事故一旦發生,往往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慘重,造成大面積減產甚至絕收。涉及區域內的農戶眾多,處理不好容易演變成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的安定和諧。

  1.2.3 證據保全的動態時效性

  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使用適期農藥基本上是通過防治作物病蟲害進而影響農業生物生理機能,其引發造成的損害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傳統的證據保全手段很難適用。隨著作物的生長變化,一旦錯過有效時機,事故原因難以判定,損害范圍難以確定,農民也難以及時通過補種、改種、施藥、施肥等挽回損失。

  1.3 農藥事故責任概念

  農藥事故發生原因的多元交互性、損害結果的規模群體性、證據保全的動態時效性等特點,決定了農藥事故責任和損失判定的綜合性和復雜性。

  農藥事故責任是,與農藥有關的農業生產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其不利后果的承擔。常遇到的農業生產事故中農藥事故主要有藥害、使用效果差或無效、人畜中毒等。農藥作為農藥事故發生因素的情形:一是生產廠家的原因,如添加了隱性成分或者含量不足,生產質量不合格農藥、標注使用作物和防治對象未取得農藥登記、生產者錯誤誘導銷售者等;二是經銷商的原因,如銷售者對農藥使用的技術指導失誤等;三是使用者的原因,如不按照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合使用農藥,或盲目聽從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誤導。當然不可排除的還有一種可能即災害性天氣、種子等非農藥因素導致的農作物減產、絕產,我們不將此作為農業生產事故的農藥事故原因,但仍需對此作出判定。解決農藥事故責任和損害賠償糾紛不僅受《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簽和使用說明書管理辦法》等農藥專業性法規規章調整,也適用《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

  2 農藥事故行政鑒定

  2.1 農藥事故行政鑒定概念

  農藥事故行政鑒定,是指農業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查農藥事故的原因,核實農業生產事故中農藥責任造成的損失,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農藥使用者在事故責任上加以確認的行為。農業部門應當根據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農藥使用者對農藥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責任。這種農業行政鑒定是農業部門為了有效履行農藥管理職能、綜合運用植保、生物、農業科學而做出的具有農業專業技術性的行政確認。農藥事故和損害賠償行政鑒定,是農藥事故處理的核心環節,是維護農藥生產者、經營者與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是維護社會安定秩序、履行農藥管理職能的應有之義。

  2.2 確認與農藥事故行政鑒定的關系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依法履行行政職能的重要方式,主要形式有:確定、認可、證明、登記和行政鑒定等。常見的行政確認有:公安行政確認,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工商行政確認,如馳名商標的認定;勞動行政確認,如工傷;衛生行政確認,如傷殘等級的確定等。

  行政鑒定作為行政確認的一種方式,是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在行政執法或依法處理行政事物糾紛時,對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委托所屬的行政鑒定機構或法律、法規專門指定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判,從而為行政執法或糾紛事件的處理、解決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行政活動。行政鑒定包括:國家藥品監督檢驗機構對藥品質量的鑒定、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產品質量的鑒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鑒定等。農業部門依據行業專家知識和技能對農藥事故中具有關聯性的專門性問題所做的結論性意見,分析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對農藥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判斷區分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這既是農業部門履行農藥管理職能,也是農業部門發揮行業優勢、綜合運用植保、生物、農業科學而做出的具有農業專業技術性的行政確認。

  2.3 交通事故認定對農藥事故行政鑒定的借鑒意義

  交通事故認定就是一種行政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公文書證,具有很高的證據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可以理解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處理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并非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只是認定當事人應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五種形式,對主次責任的比例也沒有以數字予以量化,需要法官適當運用自由裁量權予以處理。

  農藥事故行政鑒定作為一種行政確認,是由農業行政部門作出的公文書證。其也可以作為處理農藥事故民事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但并不是農藥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農業行政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農藥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農藥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農業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接受司法審判的監督。

  3 農藥事故行政鑒定的完善建議

  運用行政法理論,借鑒交通事故認定的方法、判定規則以及其在民事賠償案件審判中發揮的作用,對于完善農藥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序、明確責任認定標準、規范事故鑒定書寫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3.1 制定調查處理程序農藥

  事故糾紛處理需要有法可依,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但目前由于缺乏農藥事故法律法規,基層農業部門執法困難。2012年3月農業部下發《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目的是針對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應急性處理。《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農業部令第28號)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田間現場鑒定有關問題的復函》(農辦政函[2006]83號))也僅對處理農藥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提供參考,缺少相關明確規定。

  部分省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了一些規范性文件,在解決農藥事故糾紛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如《廣東省農業廳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管理辦法》(粵農[2007]125號)、《湖北省農業生產事故鑒定實施辦法(試行)》(鄂農政發[2005]62號)、《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蘇農業[2003]1號)、《連云港市農業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連農規[2014]2號)等。

  結合當前的規定和農藥事故糾紛執法實踐,法律法規可以規定,當事人可以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農業執法部門報案,如廣東省規定,申請人要提供涉及的當事人;農藥產品、標簽、農藥使用說明;農作物品種、種植時間、生育期;施藥地點、時間、用量、方法和用藥期天氣等情況在內的信息,口頭申請的應當做好相關記錄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應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確定管轄權。確認屬于本轄區內的糾紛后,應及時派出執法人員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在查清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故責任作出認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應當出具農藥事故證明,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分析事故原因和認定責任大小,召集相關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農業部門應終止調解程序,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農業部門應依據有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調查的證據,對違法責任人作出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3.2 明確責任判定標準

  借鑒公安部門交通事故責任的判定規則,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筆者斗膽提出如下農藥事故判定規則。

  3.2.1 農藥生產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① 假農藥;② 劣質農藥;③無證農藥(未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產品);④ 禁用農藥;⑤ 農藥生產者在標簽上擅自擴大農藥登記作物和防治對象,農藥使用者按農藥標簽載明的使用方法使用農藥的;⑥ 農藥生產者在廣告宣傳中(業務員在推介產品時)擅自擴大農藥登記作物和防治對象,農藥使用者按廣告宣傳的使用方法使用農藥的;⑦ 擅自修改每季最多使用次數和安全間隔期的;⑧ 農藥產品存在其他警示缺陷的;⑨ 其他應當由農藥生產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3.2.2 農藥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① 假農藥;② 劣質農藥;③ 無證農藥(未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產品);④ 經營禁用農藥;⑤ 經營過期農藥;⑥ 經營未附具標簽的農藥;⑦ 農藥經營者未正確地向農藥使用者說明用藥方法、注意事項等履行警示義務的;⑧ 農藥經營者在推介產品時擅自擴大農藥登記作物和防治對象,農藥使用者按農藥經營者介紹的使用方法使用農藥造成損害的;⑨ 農藥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擅自擴大農藥登記作物和防治對象,農藥使用者按廣告宣傳的使用方法使用農藥的;⑩ 其他應當由農藥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3.2.3 農藥使用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① 使用禁用農藥;② 使用無證農藥(未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產品);③ 使用未附具標簽的農藥;④ 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將高毒等限制使用農藥使用于蔬菜、水果茶葉和中藥材的;⑤ 未按農藥標簽載明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施藥的;⑥ 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定造成自身人身傷害的;⑦ 其他應當由農藥使用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原因發生農藥事故的,可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力,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這些判定原則當然不全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依法明示的判定規則和行業行政管理原則效力不同,如果能夠依法確立判定規則,不僅有利于減少農藥事故糾紛爭議成本,通過市場主體監督促進農藥質量、標簽和技術指導的合規化,也有利于促進我國農藥市場秩序的規范。

  3.3 規范事故鑒定結論及書寫

  3.3.1 綜合分析作出事故鑒定結論

  農業生產是農業生物再生產和環境資源再生產統一的復雜的系統工程,除了受農藥影響外,還涉及天氣、土地、動植物、栽培技術、農藥、肥料等多種因素,應綜合運用農藥學和植保學等專業技術加以科學判定,充分考慮作物生長期間的氣候環境、土壤與水分狀況及田間管理情況,使用同批次農藥在其他地塊的表現情況,相同地塊、相同管理條件下使用不同批次農藥的表現情況,以及農藥質量和農藥標簽是否合格等等。

  對農藥事故鑒定首先要多角度、多方面分析農藥事故發生的原因,把造成農藥事故的各種相關的因素都找出來,認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斷每一因素與農藥事故發生之間的內在聯系及各個因素之間的具體聯系,然后抓住矛盾,嚴格按照農藥事故責任的構成,從是否有違反農藥管理法規和依法應當承擔產品責任的行為存在,違法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綜合進行考慮,從而作出準確的鑒定。

  3.3.2 規范書寫事故鑒定書

  農藥事故鑒定書屬制作式文書,一般包括標題、編號、基本情況、現場調查勘驗過程、分析說明科學依據、鑒定意見、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內容。

  ① 標題和編號。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農藥事故行政鑒定書”字樣。在標題正下方注出案件編號“第××號”。② 基本情況。委托人、受理日期、現場調查勘驗日期、地點、過程、在場人員等內容。委托人提供的農藥樣品和相關材料。③ 農藥事故過程。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及其農藥銷售時的說明等;如果需要,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檢驗農藥樣品。④ 調查勘驗過程。作物長勢、種植面積、損害程度、有無補救措施等內容。⑤ 分析說明。經現場調查,分析研究后,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分析應依據事故現場勘查、詢問見證人及農藥查驗等情況進行推論,說明負有責任的一方因何原因,違反了農藥管理法規的哪一條,以致造成了該農藥事故,據此應負事故的什么責任。分析應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違規依據與后面的責任認定結果要緊密關聯,互為因果,嚴密無間。⑥ 鑒定結論。是事故鑒定書的關鍵項目,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同時必須注明:當事人對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據此在尾部應寫明“此鑒定結論,已于×年×月×日向當事人各方宣布,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幾日內申請重新鑒定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⑦ 落款及送達。由專家簽名或者蓋章,同時加蓋農業部門公章,并注明文書制作日期等;最后寫明本鑒定結論分送的形式:(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農業行政部門的鑒定“未說明鑒定所依據的科學技術手段,未對鑒定過程進行說明”,法院可能“不予確認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參見徐永發訴寧遠縣農業局損害賠償糾紛案,湖南省永州中級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再終字第54號判決書)。而在另一個案件中(參見蘇州寶帶芐嘧·異丙隆(草大帥)產品責任案,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連商終字第0502號民事判決書),法院則全面接受了連云港市農業生產事故技術鑒定管理辦公室的《鑒定報告》及《測產報告》,認為農藥生產者“并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上述認定,其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筆者認為,農藥事故行政鑒定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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