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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種子法修訂草案(現場)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4-27
    

  4月24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種子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參會的代表委員們普遍認為,此次修訂草案在種質資源保護、鼓勵自主創新、打擊假冒偽劣侵權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構建起更加科學、合理的種子法律制度,必將有力提升我國種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同時,代表委員們認為種子法事關國家糧食安全,需充分論證、審慎修改。

  1 生產經營許可:“兩證分設”還是“兩證合一”?

  陳光國委員說,此次草案將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合并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核發。其目的是為了簡化行政許可程序,初衷是好的。但這樣會造成一個問題,比如重慶市的玉米雜交種子是在海南省制種的,那么許可證究竟由誰核發呢?按照農業部規定,異地制種是在制種地申領許可證,那就可能導致種子的生產部分要到海南省去申領許可證,但是經營部分又要到重慶來領證,兩地發的都叫生產經營許可證,一個種子有兩本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如何處理?異地制種的情況非常普遍,因此究竟是“兩證分設”好還是“兩證合一”好,建議進一步研究論證。

  王剛委員對此也持有類似意見。“草案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有效區域與行政區域重合是否科學?比如河北省的抗旱小麥也是在海南制種的,這個‘有效區域’是河北還是海南?其他生態環境適宜的地方能不能生產經營這個品種?我建議將‘有效區域’改為‘適宜區域’,這更利于種業的發展。”

  同時,杜黎明委員還提出兩證合一實際上提高了種子的生產經營門檻,可能造成種子生產、經營市場的壟斷,因此建議對此項規定要再進行充分評估。

  2 品種審定權限:依據“行政區域”還是“生態區域”?

  王剛委員指出,現行種子法是以行政區域來確定品種審定權限,但事實上我國地理條件復雜,同一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可能差異很大,并不適宜種同種類的農作物;而很多生態環境相似的地方又分屬不同的行政區域,重復進行審定是對科技資源的浪費。因此建議把相鄰生態區域放開,按照生態區域來確定品種審定權限。

  來自四川省涼山州會東縣農科局種子站的基層人大代表李旭對王剛委員的建議表示贊同。“我們涼山州有‘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的說法,州內各縣種植的品種差異性很大。多年實踐證明,四川省審定的大部分品種在我州、我縣是不適應生產需要的。但我州與云南省相鄰,屬于同一生態區域,云南省審定的大部分雜交玉米和水稻常規新品種,事實上已成為涼山州農業生產的主導品種,但在當地卻沒有合法身份,這既阻礙了新品種在農業生產上應發揮的作用,又使種子管理和執法工作陷于尷尬。” 因此,李旭建議對草案關于引種的規定作出修改,對于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把同意引種權限下放到州、市、縣,報省級備案即可。

  3 育種創新機制:國家主導還是市場決定?

  針對草案關于“國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種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成果評價的機制”的規定,許為鋼委員有不同意見。“育種是一個超前的工作,是面向十年以后的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甚至是環境持續發展的需要。當今市場對育種項目的研究確實有一定的影響,但不是主流。因此,項目經費的決定機制簡單套用‘市場決定’的提法不夠確切。我認為決定經費分配的機制至少要包括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和市場需求’這三個方面。”

  鄧秀新委員提出,國家扶持企業發展種業是對的,但現在若有意打壓科研教學單位的育種積極性,會影響到我們國家的種業安全。畢竟目前我國育種企業小而散,沒有馬上替代科研教學機構的育種能力。

  莫文秀委員也認為,由“市場決定”是必要的,但種業技術創新項目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生態安全和林業發展,僅有市場決定,沒有政府監督是不夠的。建議在“市場決定”后面加上“政府監督”的規定。

  4 減少品種審定種類:“一刀切”還是“留有余地”?

  由于現行種子法規定的農作物審定品種太多,導致市場監管工作混亂,此次草案大幅削減了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的種類,將原有的28種減少為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共5種。

  對此,羅清泉委員認為,減少審定品種種類的大方向是正確的,但完全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是否科學?不考慮地域差別,一概把主要農作物定為上述5種又是否合理?“比如油菜,全國種植面積達2億畝,對我國油料發展的貢獻很大,尤其是湖北有2千萬畝油菜,對湖北的農業來講至關重要。建議考慮到各地的實際情況留一點彈性和余地。”

  李旭代表對此也表示出了一定程度的擔心,“草案一方面開通品種審定綠色通道,一方面又大幅縮小主要農作物審定范圍,這樣是否會對保障種子質量安全留下隱患?盡管減少審定品種、甚至品種審定制度完全退出歷史舞臺是大勢所趨,但在目前種業市場還不健全完善的情況下,是否有些操之過急?”

  穆東升委員則提出,既然現在國家已經啟動馬鈴薯主糧化戰略,應當把馬鈴薯也納入主要農作物的范疇。

  5 品種選育:“高產”和“美味”能否兼得?

  吉炳軒副委員長說,種子好則產量高品質優。現在我們感覺很難吃到幼年時代的面味、米味、豆味、瓜果味和蔬菜味,那些好的味道只能留在美好的記憶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們對好的種子保護不力、繁育不夠、換代不及時。由于好吃的種子在過去往往產量偏低,而味道稍差的產量卻高,于是為追求產量而放棄了不少好的品種。怎樣使好的品種既產量高又品質好,我們的研究、開發、培育上還有很大距離。

  張云川委員也認為,“什么種結什么果,種質是源頭。”建議在總則中體現出選育和推廣的良種應該是產量提高、質量優化、保護生態并重的原則。“現在有些種子的培育比較片面地追求數量,對產品質量的優化方面重視不夠。同時,有些林苗木還要考慮到生態環境的改善問題。”

  方新委員指出種業經營本質上是趨利的,我們不是沒有好品種,但是賣不出去,現在種子經營者最愿意賣雜交品種、轉基因品種,為什么?因為這類種子農民不

  能自行留種繁育,只能每年向種業公司買,而很多口味很好的品種,由于農民可以自行留種繁育,經營者就沒有動力去賣。總之,我認為種子的繁育、生產和經營不應完全是市場行為,它需要政府的管理,需要相應的扶植、補貼政策。

  6 法律責任:打假豈能“隔靴搔癢”?

  代表委員們普遍認為草案對假冒偽劣種子的打擊力度不夠,處罰太輕,起不到震懾作用,需要進一步加強。

  劉振來委員說,有的農民買了假種子造成數十畝、數百畝甚至數千畝土地減收,甚至顆粒無收,造成的損失有幾萬元、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農民苦不堪言,痛不欲生。建議修改草案關于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按照生產經營假種子對農民造成損失的金額確定罰款金額,罰沒的財產用于補償受損農民,讓賣假種子的人傾家蕩產,才能真正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現象。

  王萬賓委員強調,必須把種子的檢測、檢驗、檢查情況向市場公布,讓廣大農民都了解、都知道,讓市場淘汰違法企業,就像三鹿奶粉一樣,出了問題全中國的消費者都不買,讓市場倒逼企業講誠信。

  李登海委員則提出,按現有對假種子認定的規定,需要進行田間種植鑒定,這需要一個完整的生長周期,耗時長、成本高,不利于打假。現在利用DNA技術已能快速鑒定假種子,但由于這種檢測方法沒有在法律中明確,導致一些農業部門和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建議在草案中明確DNA快速檢測方法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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