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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范農藥殘留的方法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1-10-18
    

  農藥殘留超標是食品安全的大敵之一,但是在日本這一現象卻不多。2001年,在53萬余件農產品殘留農藥檢查中,只有2600多件檢測出殘留農藥,占總數的0.5%,而殘留農藥超標只有29件,只占檢測出殘留農藥部分的1.08%。近些年,日本基本上保持著這種低水平。

  菜農之所以不敢濫用農藥,一是“不能”,二是“不敢”。“不能”是因為有嚴密的法律法規和檢測體系,“不敢”則是因為違反規定的風險和成本太高。日本國民的食品安全意識極高,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引起軒然大波。因此菜農必須高度重視自己的聲譽,如果產品出現問題,一般都會積極召回,不然一旦問題曝光,立刻身敗名裂,得不償失。

  嚴密的法律法規和監管體制

  早在1947年12月,日本就制定了《食品衛生法》,規定生產者需提供食品所用的農藥資料,并且制定了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混入的措施、標準。2006年5月,《食品衛生法》經修正后規定,799種農藥殘留水平超過標準者將被禁止銷售,改變了此前只包括250種農藥的狀況。

  2003年5月,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建立起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和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

  《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了國家、地方政府以及食品業界的責任和義務,并提出積極發揮消費者的作用。日本內閣府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引進了“風險分析”的概念,以科學客觀地分析食品對健康的影響。委員會在評價食品對健康的影響時,會對食品中影響健康的物質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并根據這一物質的攝取量,推測消費者健康可能的受損程度。委員會網站及時公布各種食品安全信息和有關食品安全的警示,并設有專門接待普通市民的窗口,隨時接受各種咨詢。

  日本各地方政府都有負責食品安全的專門機構,對所屬轄區的食品生產商和食品店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食品添加劑、殘留農藥和細菌等,并且隨時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檢查結果。

  日本農戶基本都加入了農業協同組合(簡稱農協)。農戶必須記錄糧食、果蔬等產品的產出地位置,使用農藥和肥料的品種、使用次數,收獲和出售日期等信息。農協收集這些信息后,為每種農產品分配一個“身份證”號碼,整理成數據庫并開設網頁供消費者查詢。

  農產品有了“身份證”后,食品供貨鏈上的所有企業會陸續加上添加劑等信息,并有義務保管這些信息3年。在零售店里,每種產品都必須醒目地標出“身份證”號碼,消費者可在店內的終端機上查詢有關產品的生產和流通信息。日本由此形成了對所有農產品的可追溯管理模式。

  農協對檢測殘留農藥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今年8月27日,北海道美幌町農協發現一農戶的胡蘿卜殺蟲劑“高滅磷”達到0.19ppm(ppm表示一百萬份重量的溶液中所含溶質的重量),而標準值為0.01ppm。農協認為,這有可能是在附近土豆地噴灑農藥造成的,今后將在胡蘿卜收獲前進行農藥檢查,確認安全后再上市。

  除了政府部門外,日本民間還有各種公司和團體為消費者和企業提供農藥殘留檢測服務。這些公司和團體必須獲得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質認可。

  對農藥實施嚴格管理

  日本1948年7月制定了《農藥取締法》,目的在于保護國民健康和生活環境,確保農藥的質量和使用安全。《農藥取締法》經過多次修改,規定越來越嚴格,包括禁止制造、進口、使用未登記的農藥,禁止違反農藥使用標準的行為,并對上述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某種農藥如果沒有獲得登記認可,就無法制造或進口。至于作物殘留、土壤殘留等標準,則由環境部門決定。

  農林和環境部門還共同制定農藥使用者應該遵守的使用標準,包括使用的范圍、使用的時期和方法等。廠家在銷售農藥的時候,必須進行申報,容器或包裝上,必須注明上述使用標準、毒性和危險性、有效日期等。

  同時,農藥使用者也不能違反使用標準,例如將農藥使用在未規定的農作物上、超過規定使用等。如果違反以上禁止規定,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以下罰款。

  日本還嚴格限制生產劇毒農藥。日本《劇毒物取締法》對劇毒物的制造、進口、銷售、保存都設定了諸多限制。日本劇毒農藥的比例也在不斷降低,F在,日本流通農藥的90%以上是低毒農藥。

  《農藥取締法》2003年修改時還引入了“特定農藥”的概念。對于本身并不是農藥但是有時也發揮一些農藥的作用且沒有明顯危害的物質,比如小蘇打、食醋、在使用場所周邊采集的天敵生物等,被定義為“特定農藥”。未被批準為“特定農藥”的物質被禁止用于防治蔬菜的病蟲害。

  有機蔬菜與進口蔬菜標準嚴格

  過量使用農藥會增加害蟲抗藥性,導致害蟲天敵減少,促使害蟲增加產卵數,給生態系統帶來負面影響,所以日本政府大力鼓勵減少農藥使用量和種植有機蔬菜。加之日本國民和農戶對農藥和化學肥料存在不信任感,所以,有機栽培的農戶正在不斷增加。

  1992年,日本農林水產省制定了《有機農作物及特別栽培農作物表示指針》,規定“不使用化學合成肥料和農藥,且種植場所在播種和耕作前兩年以上(多年生作物則是最初收獲3年前)都是一直使用堆肥”的,可以稱為有機農作物。

  為了使指針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日本修改了農產品規格,農作物要想標記為有機農作物,必須接受在農林水產省登記的第三方認定登錄機構的認證審查。日本有機農業研究會對有機農作物的定義更加嚴格:“有機農作物是從生產到消費的過程中,完全不使用化學肥料和農藥等合成化學物質、生物藥劑、放射性物質、轉基因種子等,盡量利用當地的資源,以尊重自然的方法生產的農作物。”

  日本耕地有限,很多蔬菜需要進口,因此日本對進口蔬菜也實施了非常嚴格的檢查制度。日本《食品衛生法》規定,根據出口國的情況、食品特性、同種食品的違反案例,在判斷該進口食品違反《食品衛生法》的可能性很高的情況下,厚生勞動大臣可以命令進口者出資進行檢查,在檢查結果出來前,不批準進口手續并可暫時扣留貨物。此外,檢疫所在審查進口申報時,如果發現是沒有進口過的品種或日本人沒有吃過的蔬菜,在首次進口時需要實施檢查。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蔬菜之所以不存在嚴重的農藥殘留問題,除了嚴密的法律法規外,農戶的嚴格自律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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