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中國氮肥工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在北京審議通過了《氮肥行業自律公約》(征求意見稿),并當日生效執行。《自律公約》是為了更好地規范氮肥市場,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維護氮肥市場秩序及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自律公約》從內外貿價格、誠實守信、產品質量、違約處罰等方面制定了自律條款。《自律公約》要求生產和流通企業本著科學、規范、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產品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既要注重提高企業效益,也要考慮流通及終端用戶的承受能力、上下游產品的合理比價關系,以及國際市場價格情況,使產品價格在合理的范圍內運行,防止大起大落。用肥淡季反對低于成本價傾銷,惡性競爭;用肥旺季要避免哄抬價格,囤積居奇,堅決維護市場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
《自律公約》要求氮肥企業遵循世貿組織規則,遵守《尿素出口自律公約》,充分考慮國際市場主流價格、國內市場主流價格等因素,合理制定出口價格。堅決反對低價傾銷,避免引起國際貿易摩擦。供需雙方要加強對市場走勢的預判,嚴格按照《合同法》簽訂產品供銷合同,合同一經生效要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或毀約。《自律公約》還要求氮肥企業按照產品標準嚴格控制產品質量。如果有特殊需要,要在合同中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