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關媒體就最新的土地糾紛造成60人傷害的事件進行報道,那么本來是很好的事情,為什么最造成這樣的救國呢?這就牽扯到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矛盾,公益”與“非公益”在土地征收中必須區分“嚴格區分公益性與非公益性用地,縮小征地范圍,……意味著政府現行土地收益全部喪失,相反還要另外籌巨資進行公益土地征收和基礎設施建設。”這對于現在靠賣地還深陷債務泥潭的地方政府而言,顯然是“天方夜譚”的觀點,有待商榷。
首先,政府存在的目的,不在于獲取金錢收益,而在于運用稅金提供公共產品。
其次,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區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也并不意味著政府現行土地收益全部喪失。當下中國政府的土地收益是由地租、稅收和土地征 收中“低征高賣”三部分構成。征地過程中區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利益,只會觸及第三種的土地收益,并不會喪失全部土地收益。另外,因第三種土地收益減少而導致 的財政收入下降,政府還可以通過加強稅收征管(如土地增值稅)或者新設、調整各種與土地相關的稅(尤其是不動產交易稅、保有稅)等方式來抵消。當然,新增 或調整土地稅需經過民主程序并遵循“稅收法定原則”,不能任由行政部門決定。
如果擔心區分公益與非公益后,地方政府“土地財政”會持續不下去,導致大規模地方債惡化,造成城建資金不足,那么,更加合乎邏輯的建議應是 推進政府改革,促使地方政府更節約和有效地使用公共資金,并吸引民間資金投入到城市建設中來;應該是改革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與事權的關系,或者增加地方稅和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或重新厘清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或加強轉移支付,而不應建議繼續維持低價征收農民土地的制度。
有人說,稅收要一年一年的征收,遠水解不了近渴。這并非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因為政府完全可以在人民同意的情況下,以稅收抵押獲得貸款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
“公共利益”的認定可以通過程序來解決“在城市化的快速發展轉型期,無法嚴格區分公益性非公益性用地去改革征地制度”的觀點也值得商榷。
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確實存在很多“模糊地帶”,擁有不同文化背景或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和地區,對于“公共利益”的認識和認定確實會存 在一些差異。比如,在經濟欠發達國家或地區,引進一些企業(比如富士康)可能會增加就業和稅收,對“公共利益”的認定范圍可能會大一些;而在發達國家或地 區,由于處于后工業化和后城市化時期,就不會輕易地將招商引資視為公益需要。但這并不意味著兩者完全無法區分,也不意味處在城市化的快速發展轉型期,凡是 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土地開發都是公共利益。比如,KTV等娛樂設施雖然有利于人氣集聚,但任何法治國家都不會將其作為公共利益。
另外,“公共利益”可以通過正當程序來加以解決。比如可以先設立一個獨立于行政部門的土地征收委員會,在其組織下,將土地開發項目的具體信 息公布在擬征收區域居民區和媒體上,允許民眾(尤其是可能被征收土地的權利人)參加聽證會,來決定該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果委員會認定具體項目屬于公 共利益且有必要征收,而被征收人不同意該項決定,那么其還可以去法院起訴該決定,以最終確定該開發項目的屬性。
華生教授認為“對公益用地征收來說,出低價人家不干,全按市場最高的商住用地出高價,政府出不起,對公共財政和納稅人也不公平”。這個觀點 也需要討論。因為“市場價格”并不是“市場最高價”,而是“市場中間價”(即市場均價)。被征收人為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別犧牲”,所以公共財政和納稅人依 照“市場中間價”補償被征收人也是公平的。我們應該看到,“征收”的本質僅僅在于,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購買非國有土地,并不意味著被征收人只能接 受低價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