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農資經營8大違規行為,一條都不能犯! |
來源:山丹丹農業技術 2024-6-19 10:30:00 |
農資店作為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重要環節,其經營行為直接關系到農業生產的質量和農民的切身利益。然而,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一些銷售活動可能存在違規行為,這些行為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還可能對農民的生產造成不利影響。今天我們就來簡單說幾種在我們日常農資經營中常見的幾種違規行為。 無證經營
根據相關法規,從事農藥等農資產品的經營活動需要有專門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如果農資店沒有合法的經營場所或缺少必要的許可證,就屬于無證經營。 案例:2023年2月,海陽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農資店例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銷售農藥,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情況:海陽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02、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銷售質量不合格或者假冒品牌的農資產品,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市場監管規定,還可能對農民的生產造成嚴重損失。 案例:2022年9月,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宜昌枝江市公安局偵破一起制售偽劣肥料案,抓獲犯罪嫌疑人9名,現場查獲偽劣肥料53噸。經查,2022年6月,某磷化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購買有機肥原料、定制包裝袋,組織在其工廠生產有機肥料,在產品未經過質量檢驗檢測、未取得合格證明的情況下銷售給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徐某某組建銷售團隊,安排專人在農村及偏遠地區宣傳,采用包接包送包餐的方式,誘導有購買肥料需求的農民群體參加其舉辦的種植技術培訓和新產品推廣會,安排專人冒充資深農業專家,騙取群眾信任,虛構、夸大產品功效,忽悠群眾以高價購買廉價劣質肥料,給農戶造成重大損失。
違反廣告法
發布違法廣告,如使用絕對化語言、夸大產品效果等。虛假宣傳:對農資產品的功效、用途等信息進行夸大或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虛假宣傳違禁詞匯類別:
絕對化用詞:這類詞匯包括“最”、“最佳”、“最具”、“最愛”、“最優”、“最好”、“最大”、“最高”、“最高級”、“最先進”等,它們往往用于夸大產品的效能或品質。
排名類用詞:如“第一”、“全網第一”、“銷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NO.1”、“TOP.1”等,這些詞匯容易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在市場上無可匹敵。
級別類用詞:例如“國家級”(除非是相關單位頒發的)、“全球級”、“宇宙級”、“世界級”、“頂級”、“極品”、“終極”、“極致”等,這類詞匯往往用于錯誤地提升產品的定位。
預測性或保證性用詞:如“保證”、“預測”、“確保”等,這些詞匯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用于承諾產品效果,可能會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04、 超范圍經營
05、 侵犯知識產權 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如盜版種子、農藥等。 案例:扎賚特旗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被告人王玉秋經營科爾沁右翼前旗躍進馬場燦若繁星農資商店,經營范圍:種子、化肥、農藥。2022年3月7日被告人在明知陳慶雷銷售的“迪卡C1563”玉米種子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況下,轉賬給陳慶雷13.5萬元,從陳慶雷處購買上述玉米種子。2022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通過快手直播、微信群等平臺宣傳“迪卡C1563”玉米種子,并以每袋70元、80元、85元不等的價格向被害人賴額爾德木圖、姚金亮等11人銷售該假冒種子。經核實,被告人非法經營數額為25.81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王玉秋處扣押尚未銷售的“迪卡C1563”玉米種子1980袋,貨值金額為16.83萬元。經中種國際種子有限公司鑒定,被告人銷售的“迪卡C1563”玉米種子侵犯中種國際種子有限公司“第107453385號”“第13923796號”商標權。 扎賚特旗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王玉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 06、 不正當競爭 通過商業賄賂、詆毀競爭對手等不正當手段進行市場競爭。 案例:當事人與山東某肥料有限責任公司在僅簽訂《委托加工協議》的情況下,委托山東某肥料有限責任公司代加工生產、銷售化肥產品,并提供肥料產品的包裝袋。該產品外包裝上印有“中國農資集團國際有限公司監制......智控型+增效劑+中微量元素,促芽快+返青快+補氮快,含鋅氮肥,說明:本產品是公司科研專家與中國農業專家研究,研制開發的高智能氮肥—緩控釋長效含鋅氮肥。……提高利用率20%—30%,可促進果實膨大,改善品質,施用后作物植株健壯,葉片發黑,果實膨大,抗病增產利用率是普通氮肥的2—3倍,是目前尿素的最理想的換代產品”等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所標注內容的相關事實依據或科學證明材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未查詢到有名稱為“中國農資集團國際有限公司”的經營主體,當事人亦無法提供“中國農資集團國際有限公司”的相關證照資質材料和與其簽訂的相關合同或協議。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大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處罰款770000元。
未履行告知義務
本案中,李某健從農業公司購買涉案除草劑,在使用一周后出現藥害癥狀,結合當地農業農村局的鑒定結論,法院認為本案水稻受害與除草劑使用不當存在因果關系。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僅要具備基本的農藥和病蟲害防治知識,而且還負有對購買農藥的人給予技術指導的義務。農業公司作為農藥經營者,在出售農藥時,沒有仔細地詢問調查并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雖然其出售的農藥本身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但沒有詳細了解李某健水稻的生長狀態,沒有建議其謹慎使用,或者經過試驗無異常后才用,導致李某健給水稻噴施后出現不良后果。 因此,農業公司在對李某健給予技術指導方面存在欠缺或不當,屬于產品銷售者的不當行為導致產品在使用過程出現的異常問題,與造成李某健的水稻枯死苗現象及經濟損失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環保法規 在經營活動中未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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